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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义务消防员状告镇政府讨社保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0日01:5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陈俊杰)通州市潞城镇5名义务消防员因工作强度大、节假日无休息、加班无补贴集体离开后。起诉,要求镇政府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并补缴社会保险。北京市二中院近日终审判决5人参加消防队属于义务服务性质,与镇政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表示,将向北京高院提起申诉。

  辞职前每月工资千元

  通州潞城镇这5名义务消防员都是退伍军人。义务消防队原副队长杨志说,2005年初,潞城镇政府面向社会征集义务消防员,他和几名伙伴因伸手敏捷,被镇政府安监科选中,加入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主要是补充公安消防队而设立的。

  原义务消防员余粮说,工作期间每工作3天休息1天,工作时间均是24小时,节假日不休息。除了值班,义务消防员还要训练,并参加通州区和市里组织的各种技能比赛。杨志说,这样的工作强度下,镇政府从来没给过任何加班补助。三年来几人的工资只涨了50元,辞职前他每月拿1000元。

  更让5人担忧的是,义务消防员这个工作是“青春饭”,但镇政府没给他们上基本的社保,“我们以后的保障怎么办?”在一次与领导的激烈争执后,5人选择了离开。

  律师称存在劳动关系

  辞职后,5人将镇政府诉至通州仲裁委,要求解决社保和加班费。仲裁审理时,杨志等人和镇政府代理人都将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作为证据。镇政府代理人说,协议约定杨志等人自愿加入义务消防队,属于义务服务性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杨志代理人郭佩青律师认为,《用工协议》事实上已经是一份劳动合同,协议中大量使用的“聘用”、“发放工资”、“出勤”、“解除聘用”等词语,说明双方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最终裁决,杨志等人工作属于义务服务性质,镇政府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驳回杨志等人诉求。

  拟向北京高院提起申诉

  5人难以接受裁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通州法院和北京二中院两审后,认定消防队具有社会公益性,杨志等人属于义务服务,驳回5人的诉求。

  杨志说,据他了解,新上岗的义务消防员都上了社保。对此,潞城镇安监科王甫生副科长表示不清楚。

  杨志昨日说,代理律师正在草拟申诉状,准备向北京高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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