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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贪污征地补偿款96万余元
本报三亚讯(记者 林春宏) 1993年,三亚麒麟大酒店征用三亚市原藤桥镇海丰管区位于椰子洲岛的729.56亩土地,在清点青苗的过程中,几名工作人员用虚报青苗数量,虚增征地补偿款后共同私分的手段,共同侵吞公款394360元。另外,其中一名工作人员还利用负责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取编造假名冒领等手段,个人侵吞公款571932元。日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几名被告有期徒刑10年至15年不等。其中一名被告陈某江不服判决,上诉被驳回。
据了解当时该项征地工作由原三亚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并成立由该局陈某江、陈某利、肖某飞、原藤桥镇政府朱某伍、海丰管区书记苏某汉、主任林某强、文书兼会计苏某东以及原三亚麒麟大酒店藤桥办事处王某吉(已故)等人组成的征地工作组。在清点青苗的过程中,苏某汉向陈某江提出在清点青苗时虚增青苗的数量,日后大家都能从虚报青苗获得的补偿款中分些钱,陈某江没有明确表态。尔后,苏某东、苏某汉、林某强在清点青苗过程中便虚增了青苗的数量,并将青苗数量报给陈某江。随后,这三人便一起到陈某江家,对陈某江提出,是否能多增加点青苗的数量。陈某江同意并说我会照顾你们的,到时再分一点钱给我。之后,陈某江便按照苏某东上报的数字制作了征地赔偿表并上报用地单位。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苏某东等四人人采取虚增征地补偿款后共同私分的手段,共同侵吞公款394360元,另外,苏某东还利用负责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取编造假名冒领等手段,个人侵吞公款571932元。法院判决苏某东、苏某汉、林某强、陈某江犯贪污罪,分别判处苏某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苏某汉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林某强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陈某江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陈某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陈某江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