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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发生后法院拒不改正错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0日07:07  大河网-大河报

  一路鸣冤呼号

  邹书军和袁海强入狱后和服刑期间,还不断地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函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处。2002年3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豫刑监字第25号再审判决书,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

  当时,老河邮电所被盗案件已被焦作警方和漯河警方侦破,真犯已经被缉拿归案和判决,但是,他们到驻马店市中院请求无罪判决时,法院让他们拿证据。他们通过各种关系,找到并提交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但是从2002年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直到2008年8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才进行审理。本来二审有罪判决是驻马店中院作出的,其直接宣判无罪就行了,但是他们又将皮球踢回了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年8月5日,驻马店中院裁定:原审判决在认定邹书军和袁海强盗窃一案的事实不清,决定撤销泌阳县法院的141号刑事判决及中院的二审19号裁定,发回泌阳县法院重新审理。

  一案两院多错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韬指出,截至目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泌阳县人民法院在对待邹书军、袁海强一案中,存在多处明显的错误。

  首先,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都判处邹书军和袁海强盗窃罪成立,这明显是一起冤假错案。

  其次,冤假错案发生了,法院要积极纠正,但是他们仍在犯错。省高院2002年3月28日做出再审决定书,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驻马店市中院直到2008年8月5日才作出裁定,大大超过审理期限。李韬说,《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限至少超了6年。

  同时,驻马店市中院明知故犯,拒不改正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审判程序进行审判。邹书军和袁海强案件最后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有罪,宣告邹书军和袁海强二人无罪,应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但他们却将案件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是一种严重的推诿态度。

  “一个公道”终来

  今年12月26日,邹书军和袁海强向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反映了他们的不公正遭遇。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认真接待了两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首先从信访渠道启动信访监督程序。

  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决定对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泌阳县人大常委会发出督办函,要求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和泌阳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依法行使监督职能,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态度,督促法院尽快开庭审理,作出无罪判决,给受害人一个公道,搞好国家赔偿,对制造这起冤假错案的公安民警、检察院检察官、法院法官进行错案责任追究。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这起案件,是驻马店中院和泌阳县法院蔑视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法律监督的表现,是两级法院蔑视公民人身权利的具体表现,是蔑视法律的拙劣表现,性质十分恶劣,且知错不改、知错不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省、市、县三级人大应该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据两名受害人透露,泌阳县人民法院已经通知他们,法院将于今天开庭重新审理他们的案件。本报将跟踪报道。

  记者手记

  各级人大应加强对两院监督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后,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认为《监督法》中没有个案监督的规定,于是就放弃了对两院工作的监督。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法》的误读和误解。对两院工作进行监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授予人大的权力。该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行使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职权。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行使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这三个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职权。《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另外,人大常委会还有信访监督的渠道。

  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也就准备下发一个督办函,泌阳县法院就动起来了,说明法院还是十分重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的。因此,各级人大应该珍惜宪法和人民赋予和给予的权力,搞好监督,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邹书军(左)和袁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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