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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人合伙领走妻子存款后被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1日00:54  生活新报

  丈夫与一女性同伙伪造妻子身份证,冒领10万元存款。妻子认为银行未核实身份证真实性,就提供相应服务,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这起持 续两年多的案件在曲靖市中级法院第三次审理,一审败诉的银行最终宣告免责。

  10万存款 不翼而飞

  2005年底,万芳(化名)来到中国农业银行富源支行。3个月前她在此开户并存入现金10万元,当她想要取款时,却被告知她的银行卡在一个月前 就由“本人”申请挂失,随后又被取走了其中的全部存款。万芳惊讶之余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很快,其夫陈力(化名)归案,而女性同伙殷某 却携款逃逸。

  公安机关的调查卷宗显示:该二人先伪造了万芳的身份证,接着殷某冒充万芳办理了银行卡挂失,并于同年12月3日取走了里面的10万元。因犯有 诈骗罪,陈力被富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处,万芳的财产损失谁来负责?

  2006年上半年,万芳将农行富源支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没有核实挂失和提款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就提供了相应服务,银行应对自 己的损失负责。

  有责无责 判决迥异

  在富源县法院进行的一审中,中国农行富源支行的代理人做了辩解,称他们已完全履行了行业规定所要求的必须手续。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 作出判决:银行违反合同、未辨识证件真假,判决富源支行赔偿万芳存款10万元。

  富源支行在收到判决书之后,向上级法院曲靖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2月13日二审判决:银行没有核实客户提供的证件真伪义务,驳回万芳要求银行赔款的请求,并令其承担两审诉讼费用。

  二审改判遭到了云南省检察院的抗诉,经省高级法院裁定,该案再审于今年6月在曲靖中院第二次开庭,再审判决坚持了二审的观点,至此,万芳败诉成为定局。

  各方观点

  银行到底该不该负责?

  富源县法院法官认为:首先,万芳存款与银行方面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因此,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他人假造,冒充万芳办理挂失、取款业务,银行也未识别其证件真假,将万芳的10万元存款交与他人。其行为违反了“银行法”第六条“商业 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在办理取款业务时只需核对身份证上的姓名、证件号码与存折和存款登记中的是否一致,而无须对 身份证的真伪进行鉴别。此外,万芳的银行卡挂失后,其夫等人取款时输入的密码正确,在挂失和放款过程中,银行方面不存在任何过失。此外,一 审判决适用我国《票据法》和相关规定有误,储蓄存单不属于票据,不应该使用票据事务处理方法,而应按照我国《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 规定判决,故撤销了富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本报记者 唐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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