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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波9年最后仲裁仍留“尾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07:08  大河网-大河报
奔波9年最后仲裁仍留“尾巴”
为讨说法,奔波9年,双鬓染霜的曾宜尝

  奔波9年申诉终有结果最后仲裁仍留“尾巴”

  经人指点,曾宜尝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07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再审请求。《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新乡市中院生效裁定认定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漏审、漏判曾宜尝的工程师待遇诉讼请求的理由不当,予以纠正;曾宜尝应向当地仲裁委申请裁决,没有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不当的。

  曾宜尝满腹委屈:“正是当地仲裁委数年来拒不受理我的申请才到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奔波数年,皮球又踢回到了原地,这叫哪门子事啊!”

  无奈,曾宜尝依省高院所指,再次来到仲裁委立案。仲裁委仍不受理他的请求,理由是2004年已向曾宜尝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当地劳动仲裁信访科负责人称,省高院指令他们立案是不当的,因为省高院不是其上级主管部门,只有上级主管部门让他们受理才可以接受申请。

  曾宜尝于是来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讨说法。该厅2007年9月26日下达的《告知单》显示:“向当地劳动保障信访部门反映。”曾宜尝拿着这根“救命稻草”回到当地劳动局仲裁信访科,他的请求再次遭拒绝。

  多次请求无果,2008年7月22日,有着严重心脏病的曾宜尝,满怀悲愤地冒着大雨再次来到省城。他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多个部门咨询,都认为是化工厂侵权。有关处室领导在电话里严令新乡市劳动部门解决问题,并再次下达《告知单》。

  2008年8月18日,仲裁委终于作出“新劳仲案字(2008)第31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曾宜尝感慨地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可在他不断催促下,4个月后的2008年12月19日才领到《裁决书》。至此,关于他的工程师待遇认定的皮球整整踢了9个年头!

  新的《裁决书》认定化工厂的行为“明显不当”,“应予纠正”,化工厂应该为曾宜尝“补办退休金手续,并按照经办机构据此核准后的养老金增补部分,为申诉人曾宜尝补发1999年10月至2008年8月退休金中少发部分”。

  对此裁决曾宜尝相当不满:“我的请求是自1999年10月起增补每月148元的养老金,可《裁决书》把养老金的整体截成两段,只提增补2008年8月以前这一段,这之后怎么办?”

  为解决这个“尾巴”问题,曾宜尝再次提起诉讼,牧野区法院定于今年2月17日开庭。曾宜尝说:“不知道这个‘尾巴’问题又要折腾我多久?”

  新乡市一位律师痛心地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规定,对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部门应当立案审理,仲裁委不受理,法院应受理案件,否则就是不作为。令人痛心的是,该案光立案就折腾9个年头,解决留下尾巴问题还要折腾9年吗?重病的老人能折腾得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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