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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服务员上班时打架骨折申请工伤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2日03:25  扬子晚报

  20岁的小宁应聘到某餐馆做服务员,上班第八天他跟同事发生口角,大打出手,并造成右手掌骨骨折。他以为工作时受的伤就是工伤,于是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不想却被驳回。之后,他又将单位告上法院讨要说法,仍然没有得到支持。法官告诉他,工作时间打架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打架受伤压根算不上工伤。

  小宁是安徽人,中学毕业后跟随父母来南京打工。2007年底,他应聘到珠江路某西餐厅做服务员,月工资1000元。入职前,双方说好先试用一个月不签合同,等考核过关再商议合同事宜。上班第六天,小宁与同事张伟因工作中的小摩擦发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餐厅经理和其他员工闻讯赶来,将两人拉开,在经理的训斥下,两人不再动手,并握手言和。然而,事情却没有到此为止。这次打斗中,张伟明显处于下风,脸上、身上都挂了彩,虽然当时迫于经理的压力与小宁握手言和,但他心里却很不服气。小宁年轻气盛,见张伟打不过自己,气焰反倒更盛了。双方表面不动声色,暗中都在较劲。

  两天后,也就是上班第八天,两人又一言不合吵了起来,刚要捋袖子动手,被同事们劝开了。当天下午,张伟越想越窝囊,便叫了两个朋友到店里,将小宁带到餐厅门外“谈谈”。这场谈话带着浓重的“教训”意味,小宁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几句顶撞,给自己遭来一顿打。小宁招架不了,只得大声喊叫,店里的同事发现不好,赶紧打电话报警。这时,张伟的两个朋友才住了手,按着小宁的头警告他以后不准再跟张伟打架,说完扬长而去。小宁与张伟随后被带到派出所谈话,在民警的教育下,两人表示认错,并承诺不再打架滋事。

  回到餐厅,小宁感觉右手疼得厉害,而且已经鼓起好高,便向经理请假回去休息。次日,他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花去医疗费近500元。因诊治医生建议休息两周,他便不再去餐厅上班,同时也没有打电话请假。

  虽然没上班,小宁却经常到餐厅闹,要求张伟及餐厅对他受伤负责。当地派出所几次应餐厅要求,为三方组织调解,但都没能达成协议。张伟起初还露面,后来索性不来上班,总之就是不愿对打架一事负责。找不到“正主”,小宁盯上了餐厅,他认为自己是上班时间受的伤,属于工伤,因此向玄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餐厅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补交社会保险,病假工资及医疗费。玄武区仲裁委认为,小宁与同事打架受伤不属于工伤范畴,因此只裁决餐厅为他补交社会保险,支付上班8天的工资,驳回了他的其他诉求。

  因不服仲裁,小宁将餐厅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处理。法院的意见与仲裁委一致,就是认为小宁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过,小宁受伤后虽不再上班,餐厅却没有立即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过了3个月才收回当初发给小宁的服装,并返还服装押金。法院认为,此时方可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该餐厅在支付小宁工作8天的工资305元之外,还应按南京市最低生活标准的80%支付他3个月的生活费。对于小宁的其他诉求,则予以驳回。

  之后,小宁不服此判决又提起上诉。最近,南京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这样告诫小宁:“在上班时间打架本身就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因此而受伤根本不属于工伤范畴。”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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