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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寨为杜绝纠纷规定吵架人须请劝架人吃饭(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3日04:0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村寨为杜绝纠纷规定吵架人须请劝架人吃饭(图)
劝和成员在村民家吃“劝和饭”

村寨为杜绝纠纷规定吵架人须请劝架人吃饭(图)
劝和人纷纷去劝架

  文、图 本报记者何涛 通讯员王远白

  一吵架就会引来一大批人劝架,劝完架后还要“逼”着你花几百元钱,请劝架的人吃一顿,这样,你还敢吵架吗?这样一个有趣的吃饭劝和制度诞生在贵州省锦屏县的隆里乡华寨村,成为了村里白纸黑字的村规。自从这种做法推出后,由于害怕掏钱请客,村里吵架的人几乎没有了。

  村里用吃吃喝喝作为惩罚手段的“土办法”客观上却达到了不错的效果。近日,消息传出后,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对于华寨村的做法,隆里乡政府有关官员却表示了坚定的支持,并打算在全乡6000人当中推广这一制度。

  当面对一些问题找不到好的解决办法时,人们往往会习惯从传统中找一些好的方法,劝和制就是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小村寨杜绝家庭纠纷的朴素实践,引发人们思考。

  锦屏县位于贵州省东部,人口约22万人,有侗族、苗族等16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85%。

  隆里乡华寨村是锦屏县一个偏远的美丽村寨,有人口896人,汉族、苗族、侗族杂居,多种民族文化在这里融会。华寨村三面环山,村寨里坐落着一幢幢吊脚楼,当地著名景点汉族生态博物馆——隆里古城就位于寨子旁边。

  近日,这个偏远的小村寨引发外界的关注,并不是因为这里美丽的风景,而源于村里推出的一项特殊的劝和制度:吃饭劝和。

  村规实施:

  一顿“劝和饭”花了600元

  村民董启鹏请吃“劝和饭”的事至今被不少村民津津乐道。一位村民称,2007年4月的一天,村民董启鹏饮酒后回家,却发现老婆外出打麻将了,直到天黑了还未回家。等到妻子回家后,夫妇两人大吵了起来。

  两人的吵架迅速吸引来了村支书、主任和10多个村民前来劝架。众人的一番好言相劝后,董家夫妇也言归于好了。

  “此后,大伙还要我摆酒席,请前来劝和的乡亲吃一顿饭。”董启鹏说。结果吵完这一架,董启鹏花了600多元,大摆了4桌请大家吃了一顿“劝和饭”。

  “现在不敢再吵架了,吵一次架要花那么多钱。”对于这次吵架付出的高昂代价,让董启鹏有些刻骨铭心。

  就算董启鹏心里有些不舒服,但他也必须请大家吃饭,因为这已经形成了村里一条规定,他根本无法抗拒。

  华寨村在2005年就形成了自己的《村民自治合约》,2007年年初,这条村规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进行了修改。

  在修改后的《村民自治合约》里白纸黑字明文规定:“严禁说脏话、骂街,严禁夫妻、婆媳、邻里吵骂打架。违者要自愿承担参与劝和人员的伙食。”

  除了“劝和饭”之外,自家的牛或猪跑到别家的田地里吃东西,疏于管理的村民也要被罚违约金,村民偷别家的鸡蛋或是果子也要罚违约金,通常是30元到50元。村里有一个调解委员专门处理这件事。

  为什么要建这么新鲜的村规呢?华寨村的村支书龙运新说,主要是针对村里的一些陋习。几年前,村里经常会出现吵架、骂街,牛、猪到处乱放,损坏他人庄稼的事。

  龙运新说:“要想村里有发展,首先要有一个和谐的村寨环境。我一直在思考能否有办法有效杜绝家庭纠纷呢?”

  支书解释:

  吃饭不是目的是手段

  为什么想到用请吃饭这种办法?龙运新说,村里人有一种传统,经常会请客吃饭。在酒桌往往有说有笑,劝和的效果会很好。喝酒的时候还会唱酒歌,用这种传统方式劝人们“不要打牌,不要乱玩”。

  有了这样的想法后,2007年4月份,华寨村开始大规模地征求民意,向村民发放了500多份村民公约。

  结果华寨村的村民公约得到户代表100%的同意。“就算是不识字的村民也必须要按上手印。”在这份全票通过的村民公约里诞生了“劝和饭”制度,还有牛、猪乱放要罚违约金的条款。

  村民还自发组成了“劝和”小组,并制作了“家和万事兴”流动牌匾,专门在劝架时用。村民推选成立了执行领导小组,负责《合约》的执行与监督。

  龙运新说,“劝和”人员吃“劝和饭”不是目的,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劝和饭”的形式,达到“家庭和谐”,进而达到“村寨和谐”的目的。

  每次劝架前,村里还有一个非常有趣的序幕:只要看到谁家在吵架,邻居就会立即燃放鞭炮,把这一消息通知全村。

  “放鞭炮,就是让大家知道有人在吵架,可以来吃饭。这也会形成一种风气,让每一个村民都得到教育。”龙运新说。

  听到鞭炮声后,愿意来劝架的人就会纷纷来到吵架人家中劝架。“吵架的人心里明白,人来了就是要吃饭的,而且如果来的是男人,被劝架的人还要发烟。”每次劝和饭都非常热闹。

  “一般一次‘劝和饭’都要摆上好几桌,开销大多在400元~500元左右。其中最热闹的一次‘劝和饭’,前来吃饭的达到了40余人,坐满了足足8桌。”

  摆了8桌的村民名叫杨从永,一次他酒醉回家,结果被老婆打了。邻居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燃放鞭炮,把这一消息通知全村。结果劝架的纷纷涌来,逼着老杨大摆宴席,布置了8桌才安排下了前来劝和的人。

  后来,发现前来吃饭的人太多,有些村民就不主动参加了。一般摆上两三桌就行了。“因为目的是劝架,并不是要把一个人吃穷。”

  到目前为止,华寨村已经成功劝和了13起,全部都吃了劝和饭,还没有一例没请吃饭。2007年下半年吃了几次之后,“由于没有人吵架了,整个2008年一顿劝和饭都吃不到了。”同时,村里偷鸡、偷水果现象也没有了。“这是土办法,但很有效,是让村民自己来管理,但不是法律。”龙运新说。

  后续效应:

  准备在全乡6000人中推广

  隆里乡副乡长李胜锦称,乡里对“劝和饭”的管理方式很认可,县里也非常认可,而且华寨村的这种已经作为锦屏县的典型材料上报到了黔东南自治州,也得到了州府的认可。目前,隆里乡已经准备在全乡4个村共6000乡民中推广这种制度。

  锦屏县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华寨村契约式的《村民自治合约》是集行政引导、经济惩罚、农民自律、良好风俗为一体的农村社会管理方式,其内容符合当前农村实际,符合传统习俗,没有违反政策、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一定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但华寨村这种效果明显的吃饭劝和制度也引发不少争议。

  锦屏县圭叶村支书谭洪勇说,劝和饭这种制度并不可取。劝和成员会给人留下“为了吃饭而去劝和”的印象。“劝和”应该是不计报酬的。此外,对于被劝和的家庭,虽然碍于情面不会不招呼劝和人员吃饭,但人家毕竟是有些不舒服的。

  但有村民表示,吃饭虽然带有一些惩罚味道,但是没有一点手段是根本起不到效果的。

  近日,华寨村的做法被外界所知,也引起了网民的热议。

  带来启发:

  从文化传统中找解决办法

  贵州民族学院民族学教授杨顺清认为,贵州是多元民族长期生活的地区,乡民在自己的生活中,千百年来基本上都有一套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但这又不是法律。随着时代的变迁,也有一些新的元素加入了进来。

  当面对一些问题找不到好的解决方式的时候,往往会习惯地从自己的传统中找一些好的方法。劝和制就是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产生的。

  当地村民比较守信用,一旦形成契约关系,就必须要遵守。吃饭劝和,这是一种土方法,但是比较管用。也得到当地一些村民的认可。但可能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处理纠纷中,村民是否认可这种方式,还需要时间进一步的检验。但作为一种尝试,还是应该鼓励,不能一棒子打死。

  村民形成约定来管理日常事务,只有在民主文化深厚的地方才会出现这种形式。“五瓣章”民主理财也是诞生在锦屏,这一系列现象都是在民主文化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件事带给人们的启发意义之一在于,在解决一些问题时,可以从传统文化中吸取一些新的元素。但在吸取传统文化的同时,必须要同现有的文化规范相融合,这里存在着一个能在多大程度上融合的问题。

  劝和饭制度,就是一种融合,既有传统的因素,也融入了现代商业社会的元素,比如要承担餐费或是违约金。

  请客吃饭在当地十分普遍。通过吃饭这种形式,不但教育了当事人,而且营造了一种氛围,对参与劝架的人同样也是一种自我教育的过程。这无疑会形成一种导向,从大的方面来看是好的。但也可能让一些矛盾隐藏起来,而使得矛盾累积。这种制度最终的效果,还需要更长时间的检验。

  其实,乡村民主的形式,各地的差异很大。对于这些偏远的农村来说,在不违背现在法律的框架下,应该允许这种来自草根当中的朴素试验。

  然而,“劝和制度”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贵州大学法学院讲师、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卫认为:华寨村的村规是村民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这样的村规民约对促进社会和谐,解决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介于道德于法律之间的一种社会规则,对村民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心理制约作用。

  “村规民约”对村民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基础是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即“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此外,要基于村民的自愿而不是强制达成该项村规民约。

  法律思考:

  效果明显但合法性尚需探讨

  华寨村的“劝和制”实为民间调解机制的另一种形态,是在现代社会中对民间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一种创新,但其规定的请客制及违约后要承担违约金的方式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而该“村规民约”就是通过这种强制达到村民秩序的调整、促进社会的和谐,其合理性显而易见,但其合法性尚值探讨。

  原因有两点:一是村规民约毕竟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其劝和饭、违约金在法律上是不具有强制性、可执行性的,而且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不收费、不得请吃受礼的要求相悖;二是该村规民约带有强制调解的潜在理念,也就是调不成就不走,而不考虑是否尊重当事人调解的意愿。更有时会阻碍了当事人诉权之行使、侵犯隐私等情形,可能会在一定条件下构成良性违法。

  “对该规则的良好效果,作为法律职业人,我们乐观其成,但也有担心”,胡卫说,在“劝和制”之下,作为农村村民每次吵架要承担六七百元的代价,这对经济不发达的村民来说可不是小数,是否会因为吵架的代价太沉重而吵不起架,暂时确实是和谐了很多,但也不排除因为缺乏争吵这种“必要”的沟通方式而引发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沉积下来,引发新的社会问题,甚至是严重的社会矛盾,如自杀、犯罪等。因此,化解和疏导极为重要,这就是如何处理好调解手段和调解目的的关系问题。

  “劝和制”中似乎对村民隐私权、名誉权、诉权等方面的保护没有获得必要的重视,这样的权利在农村一些地方是很少受到关注的。因此,如何处理好道德与法律、权利保护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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