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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不堪下属威胁雇凶杀人焚尸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7日09:56  兰州晨报

  主犯陈词:希望社会少一些怨恨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曾引起轰动的“不堪威胁,上司雇凶杀人焚尸”一案中的三被告人倪雪云、李世举、司建设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有期徒刑15年后,均提出上诉。1月16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该上诉案。庭审时,控辩双方针对三人是否有预谋杀人,主犯倪雪云揭发李世举河南命案是否具备立功情节,李世举有无自首情节等焦点问题展开激辩。法庭宣布,鉴于案情重大,该案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期宣判。

  -庭审直击主犯立功有假?杀手是否自首?

  三上诉人依次接受法庭讯问时,倪雪云认为量刑过重,几近哽咽地说道,“杀他事出有因,判我无期徒刑,心里冤得很”。“倪雪云没有立功,是我自己检举的自己,人也是他用石块砸死的,我只是从犯。”被判死刑的李世举不惜翻供极力推脱罪责的同时,一再强调倪雪云不可能知道自己在河南犯过命案,认定其有立功情节从轻判处无期徒刑不公平。而将李世举引荐给倪充当帮凶的其姐夫司建设,也直指倪雪云的立功“有假”,并一再否认杀人凶器不可能是自己提供用以防身的斧头。

  面对公诉人的调查发问,三上诉人的回答在诸多细节上呈现出不同的版本,李世举更是以自己不识字为由推翻了侦查供述,尤其是对河南命案称“我没打她,是她躲避狗咬时自己摔倒在地磕破了头,我害怕就把她埋在了地里”。为此,公诉人详细宣读了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使案件原貌清晰再现。

  面对检方出示的证据,李世举仍然坚称倪雪云“独揽立功是假,自己自首才是真”。公诉人当庭指出,“李世举对河南命案,一方面拒不供认持械殴打致死人,一方面又极力争抢自首行为,是自相矛盾、难圆其说,实为无理狡辩。”法庭为李世举指派的辩护律师则提出,李世举被倪雪云“诱之以利”,而司建设是被上司“压之以势”才参与了犯罪,原判对李世举在两案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不清,故提请法庭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倪雪云在最后陈述阶段痛心疾首地说道,“是我做了,判我刑我责无旁贷,我只希望法庭能公正审判,也希望社会能多一些和谐、多一些人文,少一些怨恨、少一些报复。”

  -案情再现

  不堪下属“逼宫”除后患

  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兰新面粉厂职工安长生刑满释放。时任该厂物业管理中心主任的倪雪云,给他安排了工作和住处。然而,因发现领导们联系业务后有提成可拿,安长生对倪施以谩骂、殴打后逼倪“让位与他”。后安长生变本加厉拿出匕首威胁倪。2006年7月1日,倪雪云找来下属司建设商量如何“修理”安长生。次日,司便将其妻弟李世举引荐给倪,李世举提出“做掉”安长生以绝后患,并拍着胸脯称“放心,我在河南杀过人”。倪便承诺许以2万元报酬,并当场预付了5000元。

  7月6日下午6时许,3人约安长生吃饭。饭后,倪、李二人以李醉酒先送其回西固为由,将安长生骗上出租车。途中,李世举假装呕吐,安长生扶其下车,而李世举乘机用随身携带的斧头猛击安长生头部数下致其倒地,后将斧头掩埋在附近土里。而倪雪云则打电话租用其朋友关某驾驶的面包车帮忙将“醉汉”送往青海。途中,倪雪云购买了一桶汽油,在青海省乐都县老鸦峡附近将尸体焚烧后逃离现场。关某回兰后立即向警方报了案。

  7月7日上午,警方在倪雪云家中将其抓获。当天下午,司建设也被缉捕归案。后倪、司二人配合警方将李世举抓获。审讯中,倪雪云交代了李在河南杀过人。李也将自己曾经的罪恶全部说了出来:2004年11月初的一个晚上,在河南老家的李世举应朋友之约去喝酒,酒后,他与同桌的某县女政协委员李某一同离开去跳舞,后因埋单问题发生争执遭到该女子辱骂,李持手中的啤酒瓶将该女子打死,并埋尸于自家菜地。

  2007年7月,兰州中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两受害人家属分别提出18万、34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2008年8月8日,兰州中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倪雪云和李世举系主犯应从重处罚,司建设当属从犯可从轻处罚。李世举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法院虽对倪雪云首先检举揭发李世举之前所犯命案,以及其与司建设配合警方抓获李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且倪、李的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家属代为赔偿,从而得到谅解请求法院能从宽处理。以上法定减轻、酌定从轻情节经法院审理认为,因倪、司二被告人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故减轻处罚不予支持。鉴于安长生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对倪、司二被告作出了从宽、从轻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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