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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游玩时遇难身亡 旅行社赔女方家属10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0日13:1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一对年轻情侣在参加北京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北青旅)组织的坝上草原游中,在一辆山地摩托车上被烧身亡。事后,双方父母分别将北青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今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青旅广渠门营业部赔偿其中一名死者小钱的亲属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5万余元,北青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另一名死者小孙父母起诉北青旅案尚未审结。

  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小孙和女友小钱一起参加了北青旅组织的丰宁坝上草原2日游活动。2007年10月1日,他们在导游胡某的带领下,来到丰宁旅游度假区。当天下午3时,小孙租用一辆山地摩托车,载着小钱游玩。突然,公路上一辆大货车从后方追尾,山地摩托车被撞到坡下,小孙的腿卡在车内无法动弹。几分钟后,摩托车油料泄漏,起火爆燃,小孙当场被烧身亡,女友小钱也被重度烧伤,并在一个月后不治身亡。

  记者了解到,2007年11月26日,经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查实,北青旅在这次组织丰宁坝上草原旅游团委派的“导游”胡某,是不具备导游资质的人员。庭审中,北青旅称对小钱等游客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而小孙和小钱驾驶草地摩托车游玩时,导游胡某没有在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青旅广渠门营业部派遣无导游资质的人员陪同游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对游客进行安全提示,陪同人员在事发时亦不在场,致使小钱在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北青旅广渠门营业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理应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广渠门营业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因此北青旅作为上级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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