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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穿越铁轨被撞身亡 铁路部门赔8.6万

  一次迟到,让在鹿寨县城打工的韦氏夫妇后悔一辈子:由于没有及时赶到学校,6岁女儿放学后独自回家,结果穿越铁路时不幸被火车撞倒,离开人世。悲剧发生后,韦氏夫妇向铁路部门索赔,陷入一场“同命是否同价”的争执

  悲剧回放

  六岁女童独自返家

  跨越铁路被撞身亡

  韦先生的户口在鹿寨县寨沙镇,其妻原籍在该县四排乡,两人到鹿寨县城打工多年,韦妻还在县城摆了一个水果摊。2007年10月女儿小彗(化名)6岁了,他们便把她送到一所小学读学前班。由于小彗是独女,韦氏夫妇爱护有加,每天上学放学都要赶到学校接送,生怕有什么闪失。

  然而,还是出了意外。2007年11月7日上午放学,轮到韦妻去学校接女儿。由于当天韦妻忙着手头的生意,没能按时到学校接小彗。据知情人介绍,小彗没有看见父母,便自行回家。回家的路程经过鹿寨火车站,小彗不知什么原因,独自穿过铁轨;此时车站的停靠列车鸣响汽笛,小彗估计是受到惊吓,在准备跨越一组铁轨时赶紧退回。结果,她身后是另一组铁轨——从南宁开往桂林的N722城际列车快速驶来。火车司机看到铁轨上的小彗,立即采取紧急停车措施。遗憾的是,当时火车的时速达到117公里,强大惯性导致火车无法立即停止,在滑行过程中将小彗撞倒在轨道上,小彗当场死亡。

  韦妻结束手头的活儿,匆匆赶到学校,发现已没有女儿的身影。她向还在学校的学生打听,没有人能说出小彗的行踪。

  韦妻寻不见女儿,回家经过火车站时看到一群人聚集在一起议论纷纷。有人说:火车撞死人了!韦妻听言不妙,立刻打电话给丈夫,询问他是否曾到学校接女儿。得到否定的回答后,韦妻慌了神,拨开人群往里挤,看到眼前的惨象顿时崩溃……

  法庭交锋

  铁路是否存在过错

  赔偿是否同命同价  

  悲剧发生后,铁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韦氏夫妇则找到鹿寨火车站及柳州铁路局(现已更名为南宁铁路局),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5.8万余元。双方的协商迟迟没有结果,韦氏夫妇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

  2008年9月,法院开审此案。南宁铁路局及鹿寨县火车站坚持认为己方没有过错,并指出车站是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的场所。另外,在事故发生路段,铁路部门设置了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已经尽到防护职责,小彗之死完全是其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导致。铁路部门还明确提出,韦氏夫妇虽然到县城务工,仍是农村户口,小彗也应属于农村户口,即使要赔偿,也只能按农村标准计算,不能按城市标准计算。

  韦氏夫妇委托的律师李发翔指出,事发路段的确设有警示标和防护栏,但铁道两旁为居民区,附近居民翻爬栏杆穿越铁路已非一日;小彗是年幼儿童,尚能够自由进出车站,可见车站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因此小彗被撞身亡一事,铁路部门存在过错。

  李还出具了鹿寨县中医院提供的小彗出生医学证明、韦氏夫妇在县城租房协议书,指出小彗从出生到上学一直生活在鹿寨县城,韦氏夫妇同样在县城居住多年,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消费支出都在城镇,完全符合城镇居民的消费特征,从生产和消费方式上已经等同城市居民。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有关规定,铁路部门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小彗死亡后的有关费用。

  法院一审

  铁路承担四成责任

  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鹿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彗是未成年人,父母未尽监护义务,应承担60%责任;鹿寨火车站虽然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栏,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应承担40%责任。因鹿寨火车站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由其上级部门南宁铁路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彗虽是农业户口,但有证据证明其自出生以来一直生活学习在鹿寨县城,死亡赔偿金可比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今年1月19日,鹿寨县法院采纳李发翔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南宁铁路局赔偿韦氏夫妇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等各项损失8.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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