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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无证驾驶摩托载人致同学丧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3日02:31  新闻晨报

  □通讯员 胡卫国 记者 谢 磊

  晨报讯 一名少女无证驾驶摩托车,载着同学行驶上路并与汽车相撞,致使后座的同学在事故中死亡。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该少女及其父母承担55%的赔偿,即28.7万余元;肇事的汽车驾驶员也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4.1万余元,并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和1.5万元。

  17岁的芳芳与兰兰是在读的高中同学,课余时间经常在一起玩。2008年3月的一天中午,芳芳驾驶父亲余先生的沪C牌照轻便摩托车,与兰兰一同出行。因为芳芳平时也开过该辆车,因此余先生并不在意。

  当芳芳驾驶的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至十字路口时,因为没看见信号灯已由绿转红,仍驾车继续向前开去。这时恰逢李先生驾驶的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该路口,摩托车正面与轿车右后侧相撞,致使两车损坏,芳芳和兰兰都受伤,其中兰兰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通警察认定,芳芳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司机李先生和受害人兰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兰兰父母章先生与黎女士为突然失去独生女儿悲痛欲绝。为赔偿问题,两人多次与芳芳的父母亲以及轿车司机李先生协商,均无结果。同年8月,他们把芳芳和其父亲余先生、母亲王女士,以及轿车司机李先生一起告上法庭。

  原告方认为认为,芳芳虽未成年,但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也该相应承担赔偿。兰兰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要求上述被告按照90%的比例,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49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芳芳父母认为,受害人与被告之间是同学关系。受害人在明知被告无驾驶证的情况下还乘坐在上,本身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虽然事故中,芳芳承担主要责任,但因其还在读书无经济来源,父母身体都有病,对于赔偿存在困难。另按照规定,受害人兰兰应当自行承担20%的责任。肇事汽车驾驶员李先生认为,芳芳无证驾驶摩托车,而且在行驶中又闯红灯造成事故的发生,对交警部门的认定无异议,因此对本起事故他仅愿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芳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主观过错性较为明显,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李先生在行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驾驶,与事故的发生亦有因果关系,也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受害人兰兰乘坐于不允许载人的轻便摩托车上,其行为本身亦有违法性,与本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也应当承担本事故相应的责任。综合事故中各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各自行为与事故发生及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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