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辩护律师:盗窃数额缺乏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0日00:58  青年时报

  辩护律师: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法院的审判结果,刘元元的辩护律师,吕孟祥提出了异议。而焦点问题,则落在了盗窃未遂的金额,是否为30万8千元。

  吕孟祥认为:刘元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情节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吕孟祥解释:“刘元元先用储蓄卡试验,最高输入了2000元,这说明他并没想要ATM机内所有的现金。在检查官对他的问询笔录中,他(刘元元)也提到自己只是想要凑足回家的路费。

  因此,吕孟祥提出:“刘元元主观上,没有故意占有两台ATM机内30余万元现金的想法。”

  同时,在那次庭审上,吕孟祥将武穴市人民医院、杭州安康医院的两份诊断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吕孟祥说:“从客观上,刘元元也不可能用小剪刀、储蓄卡,窃取得ATM机内的现金。”

  吕孟祥这样做的目的,是想证明:“刘元元是偶犯,并且主观恶意不大。同时,刘元元有精神障碍、且智力状况低下,不能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父亲

  刘元元生于1986年10月,他是父母的独子。父亲刘堂金、母亲张福珍,都是湖北武穴市石佛寺镇峨山村的普通农民。

  在得知儿子患有精神问题后,父母再也没出门打工。但是,刘元元对他们依然爱理不理。

  至今,刘金堂依然清楚地记得,去年9月,刘元元辞掉了武穴市某宾馆的服务生工作,决定到江南打工的场景。

  “我和他妈妈不同意,觉得这孩子太倔,去大城市打工会吃亏,”刘金堂告诉记者,“结果,元元好几天不和我们说话。还老是为了点小事就发脾气。”

  以致,刘元元来杭州前,父母毫不知情。10月初的一天,刘元元突然不辞而别,“他留了纸条,告诉我们他去杭州打工了,”忙于农活,刘堂金没有多想,“出门前他没带多少钱,我们以为他很快会回来。”

  可是意外还是发生了,就在2008年10月22日,张福珍接到了杭州江干区看守所的电话。

  那天,峨山村下着雨,张福珍面色苍白地冲出家门,朝田间奔去。“出事了!儿子出事了!”

  她已经被电话内容吓得全身酥软,还没在田里跑几步,就重重地栽在了湿滑的泥土中,“儿子犯事,被抓了!你快去听电话。”

  刘金堂看着妻子沾满泥巴的嘴,半晌回不过神来……

  律师辩案件

  案件应该这样判:

  杭州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童松青写给记者的信

  这起案件和许霆案不一样,许霆案取ATM机的钱是由于机器坏了,所以就顺手牵羊。但这起案件是在不能顺手牵羊的情况下取钱。两者的危害性和性质完全不同,一个就好比取走了人家遗忘的钱包,一个是撬开他人的密码箱取钱。

  带上作案工具有蓄谋的盗窃,当然得重判。量刑是否畸重?我认为也是恰当的。这里要考虑两个情节,第一个情节就是盗窃的数额,刘某撬了两个ATM机,数额有三十万,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最低刑是无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

  当然还得考虑第二个情节,就是盗窃未遂,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减轻一档就是在十五年以下和十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不能再减了,否则就违反刑法了。所以最后定了个十一年有期徒刑,这是恰当的。

  司法界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目前争议不大。但是立法的时候明显没有太多的考虑ATM机屡屡被盗的情况。法律总是滞后的。97年前立法的时候主要是考虑盗窃金库的要处死刑,而金库能被盗的也只有金融机构,所以就对盗窃金融机构的作了可处死刑的规定。

  十多年的实践证明,盗窃金库的情况只可能在美国大片里出现。但ATM机被盗倒是经常发生,即使本案盗窃既遂,根据法律规定,也是无期到死刑之间,应该还是过重的,在法律没有修改前,这个重典也只能用。

  本案实际上都提醒我们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这条重典要重新审视。还有今后可能发生的。

  案件不该这样判:

  杭州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长明的说法

  对于此案的判决,也有律师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何长明律师认为:“如果在盗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那么根据ATM机内装有的现金,来评估盗窃未遂的数额,那应该没有问题。”

  但何长明律师还是认为:刘元元应该无罪释放。“理由恰恰是,这起案件的盗窃行为不成立。”

  何长明律师说:“一把折叠式的小剪刀,就是盗窃行为不成立的有力证据!”

  “常人都知道,ATM机是属于高度精密、坚固的机器,想用一把小剪刀和一张储蓄卡,就将ATM机内的现金取走,显然是不可能的,”何长明律师强调,“在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为‘显著不可能’。”

  “被告人的行为,犹如有人拿着弹弓,对天射击,并叫嚣‘我要把飞机打下来’!”何长明如是说,“难道这个人应该以‘威胁公共安全罪’被判决吗?”

  何长明说:“反观这个案件,从刘元元的行为来看,他就是在做这样荒谬的事情。”

  “刘元元被诊断有精神障碍,智力也只有正常人的65%,他才会以为拿着小剪刀和储蓄卡,就能从ATM机里窃得现金,”何长明认为,“在判决的时候,法官只采纳了他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的认知水品、智力问题,都应该纳入考虑范畴。”何长明说。

  因此,何长明律师认为,该案的焦点,并非盗窃未遂的数额量定,“被告的认知水平,才应该是辩论的焦点。”

  案例链接

  案例一:2007年6月21日深夜,吉林男子李世成,40岁,无业。当晚刚从安徽到上海谋生。因为身无分文,就想用路上捡来的菜刀撬开银行的ATM机窃钱。

  当晚22时30分到23时许,李世成先后窜至新闸路、南京西路上的3家自助银行内,用菜刀对两家银行的多媒体终端机和一家银行的存款机(内有现金人民币61350元)进行撬窃破坏,企图盗窃机内钱款。但未如愿撬开。

  民警赶到现场后,李世成举刀欲砍民警,被当场制服抓获。法院最终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案例二:2007年5月22日,天津人余利,在对河东区一储蓄所进行踩点时发现,这家储蓄所附属房间后窗有损坏情况,并且窗外的铁护栏可以拆卸。余利见有机可乘,便趁凌晨,携带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采取撬铁护栏、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该储蓄所。

  在该所员工更衣室内一员工的裤子口袋中发现了ATM机钥匙,打开机门,将面值50元的储蓄盒撬开,盗窃人民币4450元。面值100元的储蓄盒未撬开。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三:2006年11月21日晚9时许,广东人吴镇钦,由于无钱可花遂骑自行车窜至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商贸城的农业银行汕头潮南支行门口ATM取款机处,见四周没人,遂用携带的水果刀橇ATM取款机(内存现金57600元)出钞口准备盗走里面的现金,在橇的过程被该行保安员及经警发现抓获,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

  法院以盗窃罪(未遂),判处吴镇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Powered By Google
flash

更多关于 ATM机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