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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文
一名年轻警察在办案时,禁不住女当事人的诱惑,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当事人自称遭到强奸,但警方认为警察只是违纪,不构成强奸,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女当事人之后为此上访竟达两年之久。
到底是警察强奸,还是女当事人诬陷?此事被国内多家网站公布后,引起很多人的关注。2009年“元旦”前夕,这起离奇案件终于有了一审结果。
“强奸帖”惊动公安部
案件的当事人翁粉今年41岁,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是河南省郑州市一家幼儿园的教师。翁粉反映称,2005年 11月的一个晚上,在一起打砸纠纷事件中,自己在现场,手指被咬破,并去医院进行了缝合。时年22岁的派出所民警李俊参与处理此案。
2005年11月17日上午,翁粉找李俊询问事件处理情况,没有见到李俊。下午,李俊打电话约翁粉见面,但地点不在派出所,而是在李俊哥哥租住的一个出租房内。
“我心里感到蹊跷,担心会不会有事,李俊说随后就去派出所。”翁粉说,不想一进出租房,她就遭到了李俊强奸。翁粉随后便给朋友苏明打了电话,诉说了此事。
苏明向河南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报案后,郑州市公安局依法将李俊拘留一个月,后将其辞退。
警方调查后认为,是翁粉引诱李俊,导致李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因而李俊的行为构不成强奸罪。但由于李俊违纪,所以要被辞退。而当时李俊所在的区公安分局一位负责人也表示,当时22岁的李俊没有社会经验,也是个受害者。
“我引诱他,怎么是去了他的房子?”翁粉对此调查结果非常不满意。从2006年开始,翁粉便走上了投诉之路。在投诉未果的情况下,其朋友苏明便将翁粉被民警李俊“强奸”的整个过程写下来,在国内多个有影响力的网站论坛上发帖。由于内容非常“轰动”,该帖曾被多次转载。
2008年5月,此事引起公安部重视,公安部亲自督办此案。
2008年6月,距离李俊脱下警服已经整整2年半。
李俊出生在洛阳的一个普通家庭,2003年毕业于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之后通过招警考试,穿上了梦寐以求的警服。一时的冲动让李俊脱下了心爱的警服,更让他措手不及的是,翁粉和苏明并没有就此放过他,而是在网上大肆攻击自己。
面对这一情况,李俊终于鼓起勇气,报警称网上的帖子不是事实,是翁粉和苏明在诬告陷害他。李俊向警方回忆说,在哥哥的一出租房内,是翁粉主动抱他、亲吻他,然后两人顺势发生了性关系,中间翁粉没有一点反抗。从租房处出来后十几分钟,李俊就接到了派出所指导员的电话,回到派出所后,郑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的民警已经在等他了。
庭审激辩“强奸或诬陷”
2008年6月29日,苏明、翁粉被警方刑拘,罪名是诬告陷害罪。同年7月29日,二人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于2008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合议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称:2005年11月17日中午,苏明与翁粉一起吃饭时,翁粉接到李俊的电话,约翁粉下午在一家私宅门口见面谈案件进展。苏明见状便对翁粉说,要真是不去派出所就要留点证据(意思是如果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可以在现场留个物证)。随后,苏明打电话到省公安厅报案:称派出所民警以报案为由约女当事人在私宅见面,怕发生强奸。随后,督察民警与苏明取得联系。十几分钟后,督察人员赶到,把翁粉接到派出所,指认了李俊。
据翁粉后来供述,事实上,是其自愿与李俊发生性关系,但因为苏明报案报的是强奸,所以就控告李俊强奸。
而他们之所以诬陷李俊强奸,是由于二人认为李俊在翁粉和苏明办公室被砸一事上处理不公,想通过此事报复。
2006年2月,苏明写了控告李俊强奸翁粉的文章,在商都网发帖,全国好多网站转载,另外他还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打电话、写信,控告李俊强奸一事。致使李俊被刑拘,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撤销李俊涉嫌强奸的案件。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苏明、翁粉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但被告人苏明、翁粉均辩称,没有诬告陷害李俊。被告人苏明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明犯诬告陷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苏明无罪。另外,被告人苏明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
法院判决诬陷者获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苏明因认为民警李俊在其办公室被砸、其被打一事上处理不公,为想让李俊受到刑事追究,便与被告人翁粉预谋,指使翁粉与李俊发生性关系后,再向公安机关控告李俊强奸。之后,他还在网上发布信息,诬告陷害李俊。
经过多次认真研究,2009年“元旦”前夕,金水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
该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人苏明、翁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关于被告人苏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明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经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体检表、视听资料核查证实,被告人苏明在出所及入所时身体均无外伤,说明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无被殴打、体罚情况,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苏明的供述为合法取得,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明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翁粉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据了解,判决书送达后,苏明和翁粉均提出了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网上发帖须守法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一些人在网上“想说就说”、不计后果的行为已成蔓延之势,如本案中的两个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乱发帖诬陷他人。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最终只能得到法律的惩处。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者之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利欲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行为或是有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因此,公民和网站都应当遵纪守法,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而乱发帖子。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内容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记录。
同时,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此类信息应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
但愿本案能够给读者带来更多的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