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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上法庭
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又和卢蓉见了两次面。一次是在上海,我单独约她来的,是想确定一下她的真实想法,离还是不离。
看得出来,卢蓉对于“离婚”这个字眼儿还是很抵触,不知道离婚后的日子怎么过,也不知道如何面对周围的邻居和朋友;也看得出来,她对卫明还是有发自内心的眷恋,抱着一丝幻想。
“这样吧,如果你不想离,我们可以争取不离婚,这个并不难,”我劝她说,“争取一些时间,再看看吧,我也希望你们能重归于好。”
做好谈话笔录,我和助手们又就这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开了分析会,并布置了任务。
2005年7月初,我又到了浙江省W市做调查取证工作,并途经杭州见了卢蓉和卫明的女儿卫蓓,她在杭州某重点高中读书。我约她在学校附近的茶社见了面。谈到她父母的事情,卢蓉一脸的平静。
“我妈对我很好,她很辛苦,一直在家操劳;我爸也对我很好,我小的时候爸爸妈妈感情很好,这几年爸爸生意做得大了,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后来就开始和我妈吵架了。”
“现在你父亲起诉你母亲离婚,你是怎么想的?如果离婚了,你愿意跟谁?”
“这个问题可以不回答吗?”卢蓓低着头不看我。
“那也就是说,你不希望你父母离婚了?”
“是。”
“既然这样,我就在笔录中写上你不同意父母离婚好了。”
“有用吗?”卢蓓问我。
我肯定地回答,“有用。”
2005年8月,卢蓉和卫明的离婚案件在浙江省W市X区人民法院开审,我们申请了不公开审理。第一次见卫明,他穿着得体,有些严肃。除了法官问他之外,基本不说话,都是由另外两名律师代劳。
卫明的律师一老一少,明显看得出来是师徒搭配。师傅也基本不讲话,而是由徒弟念诉状、发表代理意见。与他们不同,我几百里跑来开庭,如果不在开庭时积极表现,真对不起人家付的代理费。因此,我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口若悬河。
果然,案子走完庭审程序后,法官让原告卫明和他的两名律师都回避了,问卢蓉,“你是不是觉得财产分割上有问题?如果你在财产分割上有什么要求,我可以去做卫明的工作,你也知道,天下没有离不掉的婚。如果感情真是你说得那么好,人家也不可能到法院来。即使你认为好,可卫明却觉得不好,你一个人勉强维持婚姻,也不会长久。”
法官问的这些话,我在开庭前就给卢蓉提醒过了,她听完法官的建议和提醒说:“法官您说得对,可我还是现在不想离婚,这不是财产问题。”
法官接着说:“既然这样,即使这次没有判你们离婚,你也要做好下次人家起诉离婚的准备。”卢蓉点点头,法官让卫明和他的律师进来,当庭宣判,不予离婚,并让双方签订了送达回证。
案子虽然形式走完了,但我知道还只是刚刚开始。
但卢蓉和他的家人很高兴,认为我们赢了官司,毕竟卫明要离婚,法院不准予。他们都夸我厉害,我说真的不是我的功劳,这是法律的基本规则而已。在我内心深处,对方老律师也不“白给”,是当地最有名的律师之一,不会轻易罢休的,肯定会有后手出招。
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即将结束,我临走的时候提醒卢蓉,我认为离婚是迟早的,虽然对方6个月内不能到法院离婚,但6个月内卢蓉不能掉以轻心,需要密切关注共同财产有没有变化,卫明有没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果有任何情况,都要及时和我联系。
风云突变
平静了不到两个月,我就接到了卢蓉的电话,声音很急切:“贾律师,昨天晚上他威胁我,如果再不离,他就把所有财产变卖了还债,”她顿了顿,“我没有理他,可是心里还是放不下,你说怎么办?”
我想了想,说:“他这样说,一方面是为了给你压力,让你早些面对离婚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他已经开始把部分财产进行了转移和隐藏。”
“那怎么办呢,要不要申请法院把财产进行保全?”
“如果你不起诉离婚,恐怕法院不会给你保全。”
“那怎么办?”卢蓉接着问。
“先查一下你们资产现在的情况吧。”我建议道。
第二天,我安排了两名律师去W市,对他们两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再次调查,结果发现,卫明已经在3天前把某房产开发公司80%的股权低价转让掉了,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了,并且,股价是按700万元的价格卖出去的,当初注册时卫明代表的是2400万元的股权。
“他卖公司股权没有经过我同意,应该是无效的啊,”卢蓉很着急,问我:“价格也太低了,其实公司经营效益非常好,远远超过了3000万元,我看5000万元的资产都不止啊!”
“他转让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不是一定要你同意。当然你也不要太担心,我们把情况了解清楚再说。”我安慰她说。
“贾律师,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我们最大的优质资产,你一定要帮我们把它要回来啊。”卢蓉很无助地看着我说。
我点点头,连夜开了一个紧急小组律师会议,布置了一系列的工作安排。
祸不单行,就在我们着手就公司股权转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同时,卢蓉又接到法院的传票,让卢蓉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因是有家公司以卫明欠债为由,要求卢蓉和卫明一起承担连带欠款责任300万元。
我在电话里安慰卢蓉不要着急,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但这些宽慰的话显然没有起多大作用,从电话里明显听得出卢蓉的无奈和疲惫。短短两个星期,不仅面对共同财产的低价转卖,还要面临法院的欠债传票。晚上,卢蓉给我打了个电话:“贾律师,要不我们找卫明谈谈吧,我觉得他在W市的路子多,面子大,可能法官他都搞定了,我们的官司可能打不赢的……”
“谈可以谈啊,但我觉得现在还不是时候啊,”我安慰她:“现在人家气势正盛,这时候谈条件,估计没有什么好结果。你也别担心,现在材料都没有拿到,具体情况我们分析以后再说好吗?”
“好吧。”卢蓉也没有主意。
放下电话,我陷入深深的思索,都是金钱惹的祸。卢蓉要面对两个案件,一个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另一个是债款纠纷。这两个纠纷看似经济案件问题,实质就是离婚问题。
我感到,对手已布下阵,一场法庭上的对峙和较量即将到来。
“一波三折”
根据我们查到的工商材料,卫明将自己名下80%的股权以700万元卖给了张海(化名),如果这个买卖被认定为有效,那么卢蓉就无权在以后的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了,即使实际上这个公司真正价值再高,恐怕也和卢蓉没有关系了。
“卫明不可能将这个公司的股权卖掉的,他又不是傻子,怎么可能700万元就转手了呢!一定是他和张海串通起来害我的。”卢蓉对我说。
“张海,你认识吗?”
“认识,他是卫明的生意合作伙伴,到我们家里来吃过饭。前段时间我们闹离婚的时候,张海还来劝解过。”
“你知道他家住在哪儿吗?”
“知道的。”
“好的,那你就这么办……”我在卢蓉的耳边轻轻交待了几句。
“好,我马上去。”卢蓉心领神会。
另一个300万元的欠款纠纷案似乎也不复杂:江西某电子元件设备厂的老板李风(化名)是原告,诉称2004年6月,卫明以买浦东别墅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李风借了300万元现金。出于朋友情面,李风当天就从家里拿了300万元现金给了卫明。当时说好两个月还款,但到现在都没有还,因此,要求卫明还钱。因为卢蓉是卫明的妻子,而根据卫明所述,所借款项用于购房,因此,W市法院依法追加了卢蓉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法院转过来的材料,李风向法院提交了卫明书写借条的复印件。
“300万元现金给付,当天就交到了卫明手里,这李风家里现金储存得可真多。”我对助手笑着说。
助手说:“家里怎么可能放这么多现金,这张借条分明就是假的嘛!”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啊,没有证据,即使你讲得再有道理,分析得再透彻、再符合通常逻辑都没有用啊。”我对助手说。
“那怎么办?”助手赶忙问道。
“申请鉴定。”我深思了一会儿说道。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我们的借据形成时间笔迹鉴定的申请交上去不到两个星期,就被法院通知驳回。理由是,我们的鉴定申请送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浙高法文鉴复200X(XX)号”文件,回复说卫明向李风书写的借条笔迹形成时间不能鉴定。
听到这个消息,我感到很愕然。我们在上海打过几个类似的鉴定官司,都得到了鉴定结果,为什么浙江省就不能做呢?经过和W市某区法院的协调,主办法官很无奈,说这是上级法院的结论,他只是负责执行。为了鉴定的事,我们又和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联系,就本案具体情况进行了反映,前后工作量巨大。
两个官司交缠在一起,打了好几个月之后,卢蓉又收到了W市某区法院寄来的卫明第二次离婚诉状。根据经验,这一次判离的可能性要大。
激烈交锋
2006年9月,我们提起的股权转让侵权纠纷在浙江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上,双方律师就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展开了激烈辩论。
我方的观点单刀直入,股权虽然在卫明一人名下持有,但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当股权所有者只有一人时,不需要经过另一人的同意即可转让,这时适用《公司法》;而涉及离婚时,就是财产问题,不能漠视另一个人的所有权,要同时适用《婚姻法》。我们已经取得证据证明受让人张海知道卫明与卢蓉正在闹离婚,却仍受让股权,主观上具有串通的恶意,因此,公司股权转让无效。
对方律师观点很鲜明,卫明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进行了转让,受让方也支付了转让款,并办理完毕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当然有效;至于转让价格,根据该公司的财务报表,该公司上年度大幅亏损,因此700万元的转让价款正当合理。
法官当庭没有表态,只是提问了几个问题,然后就休了庭。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件前后开了4次庭,法官调解了几次,但因为双方差距太大,终究没有结果。
而另一个欠款纠纷案件也是复杂交错,我们递交的材料送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后,引起了浙江高院的重视,同时我们的材料也递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部门。浙江高院的相关人员看了我们的案件材料后,认为这个案子可以鉴定,但又迟迟不给书面答复;而对方当事人又以案件即将审限超期为由催促法院赶快结案。真可谓双方“打”得不可开交、势均力敌!
关键判决
2007年2月,浙江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终于姗姗而来。法院认为,共同财产处分须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赔偿。本案中,被告张海明知原告卢蓉与卫明存在离婚纠纷,仍与卫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被告卫明也未提供收到转让款的相关证据,故被告张海取得被告卫明股权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善意、有偿”之条件,因此,确认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一审判决下来之后,张海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07年5月驳回了张海的上诉,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卫明与卢蓉的第二次离婚诉讼,在W市某区法院也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卫明与卢蓉离婚,并将一些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但涉及其他案件打官司的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应该另案处理。出于策略考虑,我建议卢蓉对此离婚判决进行了上诉。
而另外一个欠款纠纷案件鉴定的问题,最终也有了定论。经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和W市某区人民法院协调,法院决定将借条送到相关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通知送达后,原告李风撤回了诉讼,这个案子就算了结了。
经过两年多的时间,从第一次离婚诉讼、第二次离婚诉讼、第二次离婚诉讼上诉、欠款纠纷诉讼、股权转让纠纷的第一次诉讼、第二次诉讼,卢蓉一共经历了6场大大小小的官司。其中,有案子危在旦夕的时刻,也有柳暗花明的回转,可以说是惊心动魄,波澜壮阔。
就连我这个天天以打官司为业的律师,在全部案件结束之后,才长长吁了一口气,都要好好放松休息,感谢法律的公正与幸运之神的眷顾,更何况卢蓉在此期间经受了精神、经济的双重打击与折磨,更是不易。
念完判决书,我发现卢蓉的脸庞已经没有初次见面时的光泽,她疲惫的眼神无精打采,只有在女儿关切的问候中,才勉强挤出一丝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