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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试驾撞车致残向销售公司索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2日02:25  扬子晚报

  试驾不幸被撞伤致残,花了买新车的钱却买来一辆旧车,保养后车子空调竟然发生爆炸……如今私家车越来越多,涉及汽车的消费纠纷也呈现增加趋势。“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昨天,南京秦淮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议庭法官结合具体案例,提醒购车者注意事项。

  “试驾”出车祸致残

  市民王先生因为想购车,就参加了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试驾活动。试驾过程中,在有销售顾问陪驾的情况下,与一辆车相撞,销售顾问侥幸逃脱,王先生受伤,经鉴定三级伤残,驾驶车辆也严重毁损。王先生的家人比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向汽车销售公司提出15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而汽车销售公司则要求对方赔偿在事故中严重受损的新车。由于双方就试驾问题事先没有任何约定,又无法协商一致,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5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汽车公司认为是王先生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给公司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王先生赔偿汽车修理费。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试驾者驾驶不当是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坏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公司在组织试驾活动中,管理不力,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原被告双方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王先生承担损失的60%,某汽车公司承担40%。

  花新车钱买了旧车

  今年三十多岁的林先生2008年2月在南京一家汽车公司订购了一辆车,车款为11万余元。林先生到销售公司提车,并按约定支付了车款和相关费用,高高兴兴地驾车回去了。几天后,林先生偶然发现车子倒车镜上的英文字母只有左边有,而右边没有,而且两边镜子视物差异很大。林先生因此怀疑汽车可能发生过事故,镜子系后配的,便找到销售公司交涉,并请来了专业人员对该车进行全面检查。一检查才发现车子存在许多问题:汽车的刹车片磨损较大,有行驶上千公里的迹象;车架下方有凹陷的损伤;引擎盖锁扣磨损很大,锈迹严重,属于开关频繁,该车明显不是新车。林先生当场要求销售公司退货或者换车,销售公司均不同意。无奈之中,林先生将销售公司告上法院,认为销售公司欺诈消费者,要求其双倍返还购车款227800元,并且赔偿相关损失。秦淮法院在审理中委托了相关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证实了车子确系使用过的,法院最终支持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汽车保养后发生爆炸

  李某在南京经营个体汽车维修服务中心。2007年4月底,陈女士将自己的汽车开至李某处,维修人员按陈女士的要求对汽车进行保养并检查了空调。因检查空调所需时间较长,陈女士提出暂不对空调进行修理,待五一长假结束后再维修。于是维修人员让陈女士将车开走。5月2日,陈女士的朋友将该车开至安徽,因气温较高,遂开启空调,五六分钟后,车辆突然发生爆炸。5月3日,陈女士请人将受损车辆从安徽暂时拖至南京。双方对维修问题协商不成,陈女士遂支付拖车费150元请人将车拖至南京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共花去维修费用34579元。2008年8月,陈女士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秦淮法院根据申请,委托汽车维修质量检验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在对空调系统管路检漏时未按规定使用惰性气体进行操作,管路中留有助燃气体,导致空调系统爆炸。秦淮法院认为,爆炸系被告工作人员对空调系统管路检漏时不规范操作所致,判决李某的公司给付陈女士车辆维修费34579元、鉴定费4000元及拖车费150元。

  法官建议

  买车修车要签正规合同

  汽车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是大件的消费品,因而在试驾、购置、保养和维修等过程中,要采取审慎的态度。首先,要尽量选择正规的商家消费。在保修期内的车辆,一定要到指定的特约维修站维修和保养,以免失去索赔权,已经过了保修期的,则应认清汽修厂的资质和等级,选择证照齐全、技术水平好的厂商,以保证维修质量。其次,在消费的过程中要尽量与商家签订相对正式、条款完备的合同。如在维修前,要问清相关事项并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后,要保存好维修结算单。需要另外购买零配件的,要求商家提供明细单或发票,注明所购配件的生产厂家,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售后服务规定等,并保管好相关证据。最后,发生纠纷后要积极理性地维权,无法自行和解的,可以向消协投诉,也可以向事先约定的仲裁机构请求仲裁或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秦法 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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