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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记者 胡巨阳
“我不想再抢劫了,我来自首,年前我们在西安杀过人……”3月14日,一名在社区被民警资助过的男子来到省会三官庙派出所自首。
一查,此人果然在西安犯下命案,3月9日曾伙同6人逼着两名被绑架女子杀掉一名无辜少女。
民警进社区
感化一杀人嫌犯自首
3月14日上午,三官庙派出所所长刘伟带着副所长张勇、赵朝民,到社区走访。
上午9点半,3人来到省纺机社区大门口,只见一年轻小伙蓬头垢面,双手抱头蹲在门口,似乎遇到难事。
“小伙子,你咋了?有啥需要帮忙的吗?”刘伟上前询问。
“没啥。钱包丢了,没钱回家。”小伙子说。问清小伙子家住荥阳农村后,刘伟掏出20元钱递过去,让他赶紧回家。
“咦,你咋还没走?”两个小时后,刘伟3人从社区出来,发现此人仍蹲在门口。“我、我饿了。”小伙子有些紧张。刘伟买了一盒方便面,泡好端过去给小伙,并递给他一张警民联系卡后离开。
下午两点,刘伟在所里值班时,该小伙来了。“刘所长,我向你咨询个事,我一个朋友在外地杀人了,不知道咋弄?”“那赶紧劝他自首啊!”刘伟立即给他讲起法律来。
“刘所长,我愿意自首!你们对我太好了,我不打算再抢了!刚才我说的那个朋友,其实是我,年前我们在西安杀过人!”沉默了5分钟后,小伙子突然张口,表情激动地说。他叫王冰,今年21岁,两年前去广州打工,认识了一个叫谢吉平的人。去年底全球金融危机,谢吉平将月薪只有几百元的他带到西安,跟着一个叫王建的小包工头,帮人讨债度日。
“我们一伙共7个人帮人讨债。老大说,这要账的事违法,怕大家扛不住,会散伙。为了抱团干下去,他建议大家一块去杀一个人。杀人是死罪,逮住都跑不掉的。这样,大家就只有死心塌地干了!”王冰说,今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他们找来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在西安一加油站边,随意将一名年轻女子拖进车里拉到租房处,几人对其轮奸后,用刀将她捅死,在尸体上绑着石头,扔进了一个废弃的井里……
为“封口”,七男逼俩女杀人
“我们3个人准备来郑州抢劫后,再换地方。”王冰交代,他还有两个同伙住在郑州火车站附近的一小旅社里。刘伟闻讯带着派出所6位年轻侦查员,将嫌犯谢吉平和张新贵抓获。
“我们是杀过人。”派出所里,均来自四川内江的谢吉平、张新贵证实了王冰的说法,并交代出另一宗不可思议的命案!
“3月9日晚上,我们7个人在西安绑架了两个30多岁的女的,有弟兄认识她们,在西安茶楼唱戏的,好像比较有钱。按照我们的要求,她俩打电话让家人往指定的账户上汇了3000块钱。”谢吉平说,本来他们只想敲诈点钱算了,也答应过那两名女子,钱一到账立即放人。“如果放她们走后,她们去报案怎么办?就在准备放人时,老大开始担心了。”
这伙人随后的做法,让所有人为之惊悸。次日晚上,他们故技重演,在路边随意拦下一20多岁的少女,将其挟持到河边。之后,他们拿出两把刀,让先前被绑架的两名女子将她捅死!两名女子一听,当即吓得筛糠一样,不敢动手。
“你俩不杀她,我们就杀你们!”此时,歹徒的话,就如天令,俩女子不敢违抗,只好哆嗦着接过刀,往那名被绑的无辜女子身上捅,眼看着那名女子咽气……
杀过人后的这两名女子被释放。他们又将被害女子的尸体绑上石头,沉进当地的河里,并压上石块。
“让她们俩杀人,就是为了封住她们的嘴,让她们离开后不敢去报警。”谢吉平说,结果他们失算了。仅隔一天,他就接到同伙的电话,老大被抓了,那两个女子去报案了。再后来,另外3个同伙的电话都打不通。他们3个人立即逃离西安。
往郑州跑的计划,是王冰提出来的。他说,这两年他一直在外漂泊,很少给家里寄钱,也没回过家。如今出事了,他想回家看看父母和家人。王冰还说,第一次作案后,他很害怕也很后悔,不想再干了。但同伙们逼他,如果不干,下场和那名无辜女子一样。他只好跟他们一块继续陷下去。
“到郑州了,我很矛盾,这个时候,警察看见我了。”昨日,王冰对记者说,他当时说钱包丢了只是想骗过民警算了,没想到民警给他路费还给他买方便面,最终,让他打消顾虑,决定投案自首。
这俩女子被逼杀人
该怎么定刑?
得知该案3名嫌犯在郑州落网,西安警方喜出望外,当即派人赶往绿城。
昨日上午10点,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警队来到中原分局三官庙派出所提人。3名嫌犯被戴上脚镣手铐押上警车。
据未央分局刑警队的一名警官介绍,3月11日,接到那两名女子报案后,警方迅即行动,抓获王建、“三丸”、张斌等4人。至于那两名被逼着杀人的女子,警方目前“没有对她们刑事拘留”,但他透露,她俩仍在警方的控制之中。
“等刑警队审查全部案件后,再决定对她俩怎么处理。”该警官说,目前案件仍存在变数。
那两个被迫杀人的女子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李华阳肯定地说,那两名女子已构成犯罪。从本案分析,即便是被迫,两名女子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依据我国刑法232条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该条规定,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这两名女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杀人,从刑法分类来讲,属于胁从犯。”李华阳解释,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也就是说在主观上两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胁从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