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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持卡人透支后逃匿 担保人被判偿还债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3日10:48  红网-潇湘晨报

  本报张家界讯 当初碍于朋友郑某的情面,替其申请信用卡作了保证人,却因此背上了几万元债务,全某后悔不已。4月10日下午,张家界永定法院对“某银行诉被告全某信用卡透支担保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全某承担保证责任,向原告支付郑某透支的本金29518.01元及相应的利息。

  2006年3月,郑某向原告方申请信用卡时,因需要保证人,便找到了全某,碍于朋友情面,全某在保证人一栏签下名字。2006年6月,郑某在持卡透支29518.01元后,不知去向。原告在多次寻找郑某无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7月、2008年1月两次向保证人全某发出催收函,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付郑某透支的本金29518.01元及相应的利息。全某认为此事与己无关,未予理睬。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全某提供担保,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原告在郑某未能支付透支款的情况下,诉请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其诉请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孟全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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