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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犯因琐事连杀3人 作案时未满18岁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5日02:03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记者 魏柳菁

  【核心提示】

  本报讯 泉州市区迎津新村血案近日一审宣判,连夺3条人命的洛江男子吴维法,被判处无期徒刑。

  从案发到宣判,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半,其间,还先后进行了两次庭审。据悉,这与吴维法的年龄问题和精神问题有很大关系,这两点直接关系到量刑。

  法院认为,吴维法持刀杀死3人,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庭审时翻供,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至今未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应予以严惩。但由于他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此外,法院还判决,吴维法养父母应赔偿各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40多万元。

  【案情回放】

  琐事酿成惊天血案

  一年多前发生在泉州市区迎津新村的那起惊天血案,至今想起来都让人不寒而栗。2007年11月14日凌晨4点多,在迎津新村经营烧烤店的安徽人齐某回到出租房时发现,40岁的妻子杜某凤、19岁的儿子和烧烤店20岁的女工张某菊(贵州人)3人被人用刀杀死在房间里。案发后5小时,泉州警方即在市区西街一家网吧内,抓获凶手吴维法。

  吴维法是齐某的员工,洛江人(系抱养)。他为何下如此毒手?原来,事发当日凌晨3时许,他上完网后,回到与老板一家同住的迎津新村套房里。见吴维法回家太晚,老板娘杜某凤说了他几句,两人发生口角并扭打。后来,吴竟拿起水果刀朝杜某凤身上乱刺。同事张某菊被惊醒后呼救,他撞门闯入,朝她颈部、胸腹部等乱刺20多刀。他又撞开老板娘儿子的卧室,将对方刺死。

  事后,吴维法拿走床头1000元现金。因在混乱中,吴维法手部也被刀划伤,他先是化名到医院包扎了伤口,接着又跑到网吧上网。

  【量刑焦点】

  吴维法精神有问题?

  一次鉴定精神正常,一次吴维法不配合

  记者此前了解到,吴维法曾做过2次精神鉴定、1次骨龄鉴定。庭上,辩护律师提出重新鉴定吴维法的精神状况,原因是,检方出示的精神鉴定材料不符合证据要件。

  两次精神鉴定一次是泉州第三医院做出的,结论证明吴维法精神正常,但结论上却缺少法律规定的鉴定人签名和资质证明;另一次是厦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但该机构因吴维法不配合鉴定,未做出结论。

  一审判决中,举出了省司法厅所做的一份批复,证实2008年8月泉州第三医院已依法登记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为法医精神病鉴定。此外,泉州第三医院出具的证明及该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一份回函,证实该鉴定所对吴维法2008年1月的鉴定报告进行复习、分析和研究,认为当时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无须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吴维法作案时精神状况正常,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未采纳重新鉴定的辩护意见。

  作案时未满18岁?

  无充分证据,故推定未满18周岁

  此外,在庭审时,辩护律师曾提出,吴维法作案时未满18周岁。理由是,虽然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是1988年7月19日,但因吴是抱养的,实际年龄不清楚。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无疑是本案的重要关注点。

  关于吴维法作案时的年龄问题,法院做了认定。吴维法于1990年农历六月十九由洛江人吴某抱养,当时并不知道吴维法的详细出生日期,直到两年后,吴某才向公安机关上报户口。因此,户籍登记所记载吴维法的出生日期并不准确。多名证人证实吴维法在被收养时已会走路、会说话,但均无法证实他的确切年龄。

  根据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意见书确定:至2008年12月11日,吴维法的年龄应在18.5周岁到20.5周岁之间;泉州东南医院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确定:截至2008年1月10日,吴维法已满18周岁(误差率为±0.5岁)。

  法院认为,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吴维法作案时已满18周岁,且无法进一步查明,应推定他作案时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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