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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20元价格复制手机淫秽视频被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6日03:16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 通讯员曹静)经营移动通讯店的孟某,以20元的价格向他人手机内存卡复制淫秽视频,被检察机关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

  丰台法院前天开庭审理此案,孟某的辩护人以涉案手机内存卡不属于移动通讯终端,只相当于“淫秽光盘”,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检方

  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

  检察机关指控,今年2月25日晚7点多,孟某在丰台区南苑槐房市场其经营的移动通讯店内,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为吴先生及张先生的手机内存卡复制淫秽视频文件,共计221个。在孟某通过读卡器从电脑里向张先生的手机内存卡中复制淫秽视频时,接到群众匿名举报,蹲守在外的民警进入将其查获。

  律师

  20元贩卖淫秽光盘未犯罪

  开庭审理时,孟某的两名辩护人为他进行了无罪辩护。他们认为,手机内存卡不属于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移动通讯终端,因此,孟某没有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下载复制淫秽视频,出售淫秽物品的方式也没有通过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他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辩方称,当时载有淫秽视频的两张内存卡就像“两张淫秽光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20元贩卖两张淫秽光盘虽然违法,但没有达到犯罪的界限。

  ■ 相关链接

  复制淫秽品牟利可拘役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用移动终端复制淫秽品属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本报记者 张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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