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郭毅/文
哈尔滨“10·11”案案发时举国震惊,至今仍为国人关注焦点。
2008年10月11日,哈尔滨市六名警察打死一大学生;2008年11月14日,六名警察中两名被批捕;2 009年3月24日,“10·11”案件公审,40秒钟中的事实将决定涉案警察罪重、罪轻或无罪。
2009年3月2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同以往。南、西、北三个门均戒备森严。
南门:人头攒动。手拿旁听证的人们先剪票通过院门;再经安检进入楼门;再经验票进入法庭。
西门:人行稀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官员们从此畅行。
北门:8时50分,齐新、刘力男、杨森三名被告人由此穿过。
震惊全国的哈尔滨“10·11”案件将于9时30分在这里开庭审理。
9时30分,审判长手起槌落宣布开庭。
公诉人指控罪行
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刘力男与齐新在公安大学培训时的同学王金刚(被害人,男,31 岁)、李鑫宇(被害人,男,30岁)、栾奡、李峰酒后前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的糖果酒吧。李鑫宇在酒吧门前停车过程中,因车速过快,引起站在酒吧门前的被告人杨森的不满,杨森就此与王金刚、李鑫宇发生口角,李峰将王金刚、李鑫宇推进酒吧内。进门后,王金刚、李鑫宇与站在门外的杨森继续争吵,被告人杨森遂冲进酒吧内,用拳头击打李鑫宇眼部及王金刚面部,并拽住王金刚撞击楼梯扶手,将其推至楼梯滑道内,导致两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李鑫宇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多发性骨折等,该损伤构成轻伤;王金刚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多发性肋骨骨折等,该损伤构成轻伤。
其间,被告人杨森的同学林松岭(被害人,男,22岁)及车亮将李峰从酒吧内推打到门外打倒在地,后被栾奡拉开。当被告人齐新从酒吧内出来欲打电话时,杨森冲上去照其头部击打一拳,林松岭用事先在酒吧门前捡起的水泥块击打齐新头部一下,被人拉开。后林松岭再次击打齐新面部两拳,被告人刘力男、齐新等人即把林松岭围住、撕扯,刘力男打林松岭头后部一拳,齐新踢林松岭一脚。林松岭挣脱后跑开,刘力男、齐新随后追赶。林松岭跑至西大直街地铁施工护板处摔倒,刘力男上前按住林松岭,用拳击打林松岭面部等部位数下,齐新用脚踢林松岭头部数下,致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齐新头皮裂伤,双手外伤,属轻微伤。
控方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新、刘力男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法庭依法判处。
贯穿庭审,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代理人,甚至被告人,都把10分钟之内发生的事说得与案发时分秒不差。他们的依据来源于案发地糖果酒吧的11号和14号监控摄像头摄录的案发现场情况。这也引发了罕见的法律真实与客观事实的博弈。
40秒视频成关键证据
庭审示证质证程序开始,控方首先播放8分钟现场视频,然后,将这段视频加注讲解。
齐新的辩护人随之质证,又把这段视频按自己的理解加注讲解:林松岭22时10分44秒第二次进入室内参加打斗 ,他被围在撕打的人群里,在靠近墙体一侧时,他先被斜撑桌面的桌腿绊倒,后被散躺在地的折叠凳绊住,他前倾后仰头部无数次的快速磕撞水泥窗台、窗角、窗口,倒地时他的头部右侧磕撞到左面桌腿的里侧,将他弹坐在地,后脑又磕在桌子上。当林松岭想快速站起时,由于腿后的桌子是靠墙斜立的,使得他站不起来,又向后仰,后脑磕到水泥窗台口,他转身又扒在桌子上,头的侧部又撞击水泥墙体。他推墙体想站立,又猛然被折叠凳绊倒,他半躺式的后仰,头枕后部又磕撞到门口旁距地面1 .38米高的电闸盒处,他坐地后往起站,不幸磕在电闸盒底部,其后又呈跪姿磕撞桌子,他急速站起又被折叠凳绊住。林松岭于10分58秒弓腰一头撞在门口的墙体和电闸盒处,59秒反弹到墙角,11分时他在墙角几乎不动了。林松岭磕撞钝性物体的时间分别是:10分48秒、50秒、51秒、52秒、53秒、54秒、56秒、58秒。
辩方所说的这段过程大约有34秒。辩方还分几个画面讲解林松岭磕撞钝性物体后,靠墙、下蹲等反常表现;还用每秒25帧的慢速分析林松岭在铁护板前摔倒的瞬间,由此分析认为:林松岭的头部重撞了铁护板。
控方立即用18幅视频截图反驳,认为辩方的讲解是主观臆想。关键是辩方的讲解在视频上不能一目了然地看到。
辩方也用同样的方法反驳控方对齐新有6秒钟晃动是脚踢林松岭的指控。
不到10分钟的视频存在三处大概总计40秒的争议内容。而这40秒至关重要。
辩方认为:控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
齐新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强调:本案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由于录像资料的存在,本案的客观事实可以再现。在通常情况下,刑事司法需要通过物证、证人证言重塑案件事实。而这类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真实,因为客观事实是无法再现的,这往往成为司法人员的工作习惯或思维习惯。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导致本案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过多地依赖证人证言,而没有对录像资料进行全面、细致地研究与分析。而本案由于存在上述特点,任何与录像资料不符或相违背的证言均应予以排除,对录像资料显示的情况必须认真地分析、研究。
为此,齐新的辩护人建议合议庭:聘请有关权威部门的影像专家对录像资料进行鉴定,对林松岭在室内打斗阶段头部是否有磕撞以及磕撞的次数、力度、部位等给出科学的结论。同时,对林松岭在逃跑过程中头部是否大力撞击铁护板,撞击部位、强度进行鉴定。对录像中显示的刘力男等三人到达死亡现场后的位置、动作进行分析,以求得出一个公正的结论。
主观的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主观特性毋庸置疑,在本案中亦是如此。
控方询问刘力男:“林松岭在西大直街摔倒后,齐新是否踢林松岭的问题,你有10次供述。为什么从第7次才承认齐新踢了林松岭?”
刘力男回答:“我同齐新是很好的同事,我不愿意从我嘴里说出齐新踢林松岭的事。还有当时也知道了事态的严重性。”
控方指控刘力男和齐新:林松岭挣脱后跑开,刘力男、齐新随后追赶。林松岭跑至西大直街地铁施工护板处摔倒,刘力男上前按住林松岭,用拳打其面部等部位数下,齐新用脚踢林松岭头部数下,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控方用有人影在林松岭跌倒处身体上下摆动6秒钟的视频证据和刘力男、潘兴、吴琼等的证言,锁定齐新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辩方采用视频证据来对抗证人证言。
针对吴琼的证言,辩方提请合议庭注意,吴琼在本案中具有特殊身份,卷宗显示,此人为林松岭的女朋友,且在录像中显示林松岭用以击打齐新的步道板落地以后,是吴琼用脚将它踢回原处。辩方认为这是明显破坏现场、掩饰证据的行为。且此人在侦查阶段已不知去向,显然是为逃避侦查。因此,吴琼出具的证言不具有起码的可信性。另外,从其所处位置的情况看,她根本不具备看见任何人踢打死者的条件。22时14分50秒,齐新到达死亡现场后,吴琼仍在糖果酒吧门前,当时糖果酒吧门前灯光很亮,死亡现场灯光昏暗。她所处的位置前方不但有汽车遮挡,而且有铁护板遮挡。吴琼在15分15秒以后接近现场,而此时,齐新等三人已经完全脱离死者,正在对潘兴采取控制措施。因此,吴琼证实齐新踢打死者是明显的伪证。
其次是潘兴的证言。潘兴在本案中作为当事人一方,其证言的真实性应慎重对待。录像显示,14分50秒齐新到达死亡现场时,虽然潘兴所处的位置较吴琼更接近死亡现场,但他仍在亮处,且背对死亡现场,虽然于14分52秒他曾回头张望,但54秒即转过脸来,仍背对现场。在他回头张望的两秒钟内,齐新一直跪在死者的小腿部。因此,他不可能看到所谓齐新踢打死者的动作。15分14秒潘兴接近死亡现场,此时齐新等三人已经站立脱离死者。发现潘兴过来,齐新立即上前对潘兴采取控制措施。因此,潘兴亦不可能看到所谓齐新踢打死者的动作,潘兴的相关证言也是明显的伪证。
另外看刘力男的证言。刘力男是证实齐新伤害死者的关键证人。由于本案与刘力男有重大的利害关系,且刘力男证实的事实与齐新坚持陈述的事实有根本性出入,在不能排除刘力男推卸责任的情况下,必须将刘力男的供述与录像资料、栾奡的证言、齐新的供述进行认真分析,综合比对,以辨真伪。
还有一位目击证人值得注意,他就是当事六名警察之一的栾奡。
辩方分析他的证言时说:辩护人在今天的法庭上出示了栾奡的询问笔录,应该说栾奡在这份询问笔录中描述的事实,与他在侦查阶段提供的绝大部分证言是一致的。他对死亡现场情况的证实有三个关键的要点:一是他紧随齐新到达现场后,齐新的位置是在死者的下半身。二是齐新的姿势是半蹲,是从蹲的姿态想要站起来的过程。以上两点和齐新的供述完全吻合。三是他到现场后,看见死者当时已经不动了,而且后来也没动过。至于齐新是否踢打了死者,他只是感觉到齐新有一前一后类似于踢的动作,是不是踢、踢到哪,踢没踢到都没有看清。
加速性损伤和减速性损伤
2009年3月25日,齐新的父亲、刘力男的父亲和另四名当事警察李峰、栾奡、李鑫宇、王金刚联名向法院提出《关于林松岭死因补充鉴定的申请》。该《申请》中要求法院对林松岭鉴定结论中“关于林松岭头面部系钝形物体所致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的问题,申请补充鉴定。
针对林松岭的死因,3月24日法庭上关于“加速性损伤和减速性损伤”也是争论的重点。
根据百度百科解释:加速性损伤(injuryofacceleration):头部静止时,突然被运动的物体如木棒、铁器、石块等打击,致使头部由静止状态转变为快速朝着外力作用的方向运动所造成的脑损伤,称为加速性脑损伤。在这种受力的方式下,暴力可以使着力点处的头皮、颅骨和脑组织产生损伤,这种损伤称为冲击点损伤(coupinjur y),而暴力作用的对侧所产生的脑损伤称为对冲性损伤(contrecoupinjury)。
减速性损伤(injuryofdeceleration):因跌倒或高处坠落头部触撞某物体时,伤员头部是在运动中突然撞击物体而停止,这种方式所造成的脑损伤,称为减速性脑损伤。脑损伤的分布,既可发生于着力部位,也可发生于对冲部位,即冲击点伤和对冲伤常同时发生。
参加出庭的林松岭死因鉴定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法医师王坚、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主任法医师陈忆久都否定:尸检中有减速性损伤症状。
齐新的辩护人对此不以为然:林松岭的蛛网膜下腔出血,是由于何种钝性外力所致,是减速创伤还是加速创伤所致?在没有出现颅骨受伤,没有出现脑实质挫伤,甚至没有出现脑疝的情况下,会不会导致死者如此迅速死亡?从证人于立财描述的情况来看,他到达现场时看到“死者半睁着眼,眼球都不动了,嘴半张着,舌头露出一点,一动不动”。辩护人曾咨询过有关专家,他们认为,人的这种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死亡,或起码是濒死状态,死亡的结果已经是不可避免。潘兴到达现场时间是15分14秒,于立财应当是紧随潘兴到达现场,因为他看到了齐新等人控制潘兴的动作。那么最迟在15分20秒左右林松岭已经死亡,或处于濒死状态,林松岭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时间应该发生在何时?假设有人曾经踢打过他,从录像中判断,惟一的可能是发生在15分11秒以后。从医学角度讲,是否存在这种可能性,人的头部在受到钝性物体击打后,在没有出现颅骨损伤,未见脑实质挫伤,没有出现脑疝的情况下,人在十几秒钟之后,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当即死亡或处于濒死状态?从尸检情况判断,这种可能性是完全可以排除的。而在刑事司法中,对于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是人民法院必须查明的问题。
杨森承认先动手打警察
2009年3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死者林松岭的同学、身材魁梧的杨森首先接受法庭讯问。在控辩双方及受害人代理律师的反复讯问下,杨森承认,当晚他和林松岭等首先挑起事端,双方发生口角后,他们先动手打了李鑫宇、王金刚、齐新等人。
口角、斗殴都是杨森挑起事端,在视频证据面前杨森不得不低头承认。
犯罪嫌疑人杨森(男,22岁,无业)。视频显示:当时杨森在糖果酒吧内将李鑫宇、王金刚先后打伤,致李鑫宇左眼眶内壁两处骨折,王金刚右肋第8、9、10、11肋骨骨折,而且杨森的行为导致了事态的扩大。
2008年10月31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法鉴中心鉴定,两名民警均为轻伤。11月6日,专案组对两名民警的伤情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再次进行损伤鉴定,结论与黑龙江省省公安厅法鉴中心的鉴定结论完全一致。
犯罪嫌疑人杨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1月14日对杨森批准逮捕并予以执行。
3月24日,法庭先行审理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部分。随后,法庭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鑫宇、王金刚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森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公开审理。
3月25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吉利、鹿庆红等三人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李鑫宇、王金刚、栾奡、李峰、哈尔滨市南岗区糖果盒咖啡厅(糖果酒吧)经营者金梅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法庭没有对这部分诉讼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