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王勇在上班开车途中突发疾病昏迷,医院抢救11天后宣告死亡,公交公司以及家属都认为王勇属于工伤,但劳动部门却作出“王勇不属于因工死亡”的决定书,理由是,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王勇家人走上诉讼之路(本报曾作报道)。最近,法院终审以王家人败诉告终。王勇的父亲王克本已向省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上班发病 司机昏迷11天死亡
2007年10月26日,宜宾市公交公司司机王勇驾驶大客车行至岷江大桥时,突发疾病昏迷。随后,王勇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院采取开颅手术后,王勇一直呈深度昏迷状,且无自主呼吸和无自主血压(俗称“脑死亡”)。11月7日,医院宣告王勇死亡。
王勇死后,公交公司的工会及负责人均表示,王勇是因工死亡。由于王勇购买了工伤保险,遂向劳动部门提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 抢救超48小时不算
2008年初,公交公司向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同年2月15日,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勇不属于因工死亡。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而王勇突发疾病昏迷后,经医院抢救了11天才宣告死亡,已远远超出了48小时的界限。
公交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后,向宜宾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宜宾市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两次官司 死者家属均败诉
随后,王勇的妻子肖泽容及父亲王克本将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公交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48小时内抢救死亡才算工伤,48小时零1秒抢救无效死亡就不算工伤吗?”代理王勇家属的成都律师郭刚认为,这条规定过于机械,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样可能导致有的单位或家属放弃抢救,很危险。”
去年9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王勇家属的诉讼请求。不久前,宜宾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专家建议 对特殊情况出台解释
“48小时这个法条过于机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对死者家属来说极为不公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告诉记者,《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认定是因工死亡,主要是依据医学上的理论,但由于每个人生病原因不同、症状不同,身体状况也存在差异,因此单纯地用48小时为界限,进行“一刀切”并不是特别合适。
王建平建议,可由国务院指令卫生部门对此出台解释,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可作为一般因工死亡标准,并规定针对特殊的情况作出例外标准。本报记者 蔡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