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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肄业生抢劫侮辱前女友获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30日16:48  大洋网-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记者刘晓星 林霞虹 通讯员 天检宣)18岁的中专肄业生梁某某,通过网络纠集6名从未谋面的未满18岁校友,结伙抢劫梁的前女友,并对其拍裸照侮辱。天河区检察院将涉嫌抢劫罪及强制侮辱妇女罪的4名中专生起诉至法院。日前,主犯梁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天河区检察院指控,去年8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网上QQ群联系了与其入读同一职业学校但未见过面的网友被告人池某某(17岁)、王某某(17岁)、温某某(16岁)以及同案人胡某某、黄某、小文(另案处理)等人在天河区岗顶见面。当日20时许,上述6人先后赶到岗顶地铁站附近与梁某某及其女朋友小仪(化名,在逃)汇合。见面后,梁某某称与前女友小葵(化名)有矛盾,欲约其出来,与众网友一起“教训”她,其他被告人均表示同意。

  当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以吃夜宵为名将被害人小葵骗至暨南大学一操场内。梁某某遂指使池某某、王某某、温某某、小仪等人与其一起对小葵拳脚相加,致使小葵左侧面部软组织肿胀,膝部有皮下出血,经鉴定属轻微伤。被告人梁某某、池某某、王某某、温某某等人还将被害人小葵带至该校园某凉亭僻静处,逼其脱光裤子之后,由温某某伺机抢走其诺基亚N76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2050元)。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还用自己的手机给小葵的裸体下身拍照进行侮辱。之后,被告人梁某某指使温某某、王某某先离开现场将抢到的手机销赃,得赃款600元人民币,两人各分得100元后,将剩下的400元人民币交给梁某某,后与在场人员一同用该赃款吃夜宵。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均向受害人道歉,并各自向其赔偿人民币3000元。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池某某及王某某均构成抢劫罪及强制侮辱妇女罪,温某某则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梁某某是主犯。被告人池某某、王某某、温某某是从犯且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法庭上,四名被告均承认控罪。法院判处梁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判处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四年,判处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据悉,被告人梁某某生活在单亲家庭,其母忙于生计疏于对其管教,其曾因在校打架而被学校开除。另三名被告平日表现较好,因交友不慎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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