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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原副局长受贿52万获刑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3日04:23  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讯(记者 邓辉 通讯员 法宣)武汉市地税局武昌分局原副局长庞玉麟利用职务之便受贿52.06万元。记者昨日获悉,庞玉麟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10万元。

  为老总“跑业务”索要50万

  2001年至2007年,庞玉麟担任武昌地税分局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副局长。2004年下半年,武汉某实业公司总经理王某为享受“企业发展金”的优惠政策,通过熟人找庞玉麟帮忙。庞玉麟通过协调,让王某的公司获得“企业发展金”共444.9万元。

  2005年7月,王某的公司为缓缴土地增值税,再次找到庞玉麟。8月初,庞玉麟向王某索要50万元后,利用职务之便,使该公司在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间未缴纳土地增值税。

  副局长签个字,餐馆可减免税

  检察机关查实,2005年10月,某税务咨询公司王某请庞玉麟到酒店吃饭。饭后,庞玉麟收受王某2000元。2006年,该公司代理某玻璃厂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庞玉麟批准同意,事后收受王某2000元。

  2005年初,某餐馆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庞玉麟签字批准。后被邀到该餐馆吃饭时,庞玉麟收受餐馆老板余某2000元。

  2006年到2007年,庞玉麟先后两次收受某公司钱物,帮该公司减免税。

  获刑14年,42万赃款被没收

  检察机关通过银行卡对账和汇款记录查询,均证实庞玉麟向王某索要50万元的事实。庭审中,庞玉麟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所为。

  法院认为,庞玉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0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庞玉麟主动交代自己受贿2.06万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庞玉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赃款42.5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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