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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捡到弃婴欲收养遭派出所拒绝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7日02:27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葛江涛)“别报警,我就留下当孙子养了。”“孩子还不足月,不报警岂不好事办成了坏事。”昨日凌晨零时许,建外派出所大厅里,朝阳区永安东里的两名居民在争论着。

  前晚10时许,该小区居民黄阿姨在垃圾桶里捡到一个弃婴想收养,段阿姨坚持报警并将孩子送到医院进行检查。

  “孩子可好看了,很多人都想收养。”前晚11时,多名居民仍在讨论着捡到的那个男婴。居民们称,男婴被装在一个红色塑料袋里,黄阿姨捡到时,孩子身上还带着脐带。

  事件发生后,有居民拨打急救电话,经急救人员到场检查,孩子并无大的外伤,随后孩子被送往建外派出所,黄阿姨及段阿姨也被带到派出所调查。

  昨日凌晨,建外派出所的民警表示,孩子不能由捡到者自行收养,需送医院检查后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凌晨30分许,孩子被急救车送医院检查。

  ■ 追访

  弃婴收养须先查找生父母

  昨晚,记者从民政部门获悉,收养弃婴必须依法办理手续,私自收养是不允许的,会影响孩子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按北京市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捡拾弃婴作了相关备案登记后,应当由弃婴发现地所属区县民政局公告查找孩子的生父母,如果60天后仍未找到,孩子才具备被收养的条件。

  同时,收养人应当符合4个条件:本人30岁以上、无子女、有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此外,已经收养过子女的人员,不能再收养残疾儿童之外的孩子。

  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到弃婴捡拾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整个过程除60天公告时间外,30天之内大约可以办理完毕。

  本报记者 温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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