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晓燕 郭晶)原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经理陈补元,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涉案金额共计20余万元。案发后,因其积极退赃被审判机关从轻处罚。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以陈补元犯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 10年 6个月。
2000年,经陈补元批准,成立了天津开发区宏氏达公司,并给该公司投资人50万元。当时,担任宏氏达公司经理的王宏 (另案处理),为了感谢陈补元的关照,在2001年4月到5月期间送给陈补元好处费1万元。
2004年 12月,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办事处主任王宏为了将公司在天津的三套价值65万元的住房据为己有,对陈补元谎称由于合伙开焦化厂缺少资金,以公司在天津的三套住房抵押借款24万余元,后因环保问题该厂被关闭,投资已无法收回,借款需要归还。在此情况下,陈补元同意将已抵押的三套住房过户给借款人,并要求王宏给其拿回10万元。2005年2月,王宏送给陈补元10万元。2007年3月,陈补元安排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梁某帮其购买假发票。同年4月到5月间,陈补元用梁某购回的假发票,以在深圳高交会、广州广交会支出布展费、宣传费等名义安排公司财务科作报销处理。陈补元用以上假发票套取公款11.3万余元,据为己有。另查明,2008年7月25日,陈补元已将赃款全部退回。
法院认为,陈补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其积极退赃,承认大部分犯罪事实,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