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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身亡后丈夫和前夫上法庭争夺12万理赔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9日03:13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妻子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按约支付理赔金近12万元,这笔钱该归谁?丈夫和前夫对簿公堂。昨天,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给出明确答复:前夫依照合同,获得这笔不菲的理赔金。

  1998年12月,张先生为其妻陈女士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陈女士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张先生自己。2001年12月,张先生与陈女士离婚。离婚后,陈女士又与徐先生结婚,而张先生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08年年底,陈女士因车祸意外身亡,张先生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经过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向张先生支付了理赔金共计118260元。

  陈女士现任丈夫徐先生知道此事后,将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认为陈女士与张先生早已离婚,张先生已不具有受益人资格,据此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徐先生支付理赔金。但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合同,张先生是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同样,张先生也认为自己有权获得该笔理赔金。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寿保险,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寿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质合同,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责任,且无论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张先生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陈女士显然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也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陈女士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而且张先生仍然按期足额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张先生依旧是陈女士的保险受益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徐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先生合法拥有近12万元的理赔金。  (兴园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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