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长江商报记者 张勇军 通讯员 胡兵 刘蓉莉)荆门市掇刀区交通局原副局长周华酒后驾车撞死一人后逃逸,一审被判3年,周华不服上诉。昨日,记者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裁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周华有期徒刑3年。
今年47岁的周华案,案发前任掇刀区交通局副局长。2008年11月12日下午,周华酒后驾驶一辆公用桑塔纳轿车,沿荆潜公路由掇刀区麻城镇向荆门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星祺石膏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停在公路边的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及其妻子赵某受伤,赵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周华开着肇事车逃离现场,在207国道复线杨家桥附近被民警抓获。交警部门认定,周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报曾作报道)。
今年3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华有期徒刑3年。周华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案发时因发病,精神状态不佳,主观上并不存在肇事逃逸,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近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周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身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