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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与司法各守界限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2日04:42  中国青年报

  实习生 来扬

  5月18日,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发布了关于“5·10”案件(以下称“邓玉娇案”——笔者注)的情况通报,并作出说明:“媒体及公众从不同视角对本案的探访、报道、叙述、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见。”

  此后,媒体和网民对邓玉娇的行为是否涉嫌故意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是否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等问题的讨论依旧热烈。

  搜狐网在5月12日《长江商报》最初报道“邓玉娇案”的当天,就设置了题为“女服务员拒‘特殊服务’杀人属正当防卫?”的投票讨论,截至5月21日晚8时30分,共有98634人次参与了投票,其中90703人次(约92%)支持正方,即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只有7931人次支持反方。

   邓玉娇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本报此前就“邓玉娇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采访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林亚刚教授。他表示,根据目前媒体报道,在“邓玉娇案”中,无论是“按倒”还是“推坐”,“特殊服务”还是“异性洗浴”,邓玉娇都有防卫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教授对“邓玉娇有防卫权”的看法表示赞同。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当公民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邓玉娇案”中,根据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的案情通报,可以看出在犯罪嫌疑人邓玉娇行凶前,死者邓贵大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邓玉娇有权对当时正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人实行正当防卫。

  但黎宏教授同时指出,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的几种类型。从巴东县公安局的案情通报中,无法证实邓贵大在限制邓玉娇人身自由的同时有进一步暴力攻击和伤害的行为。因此,邓玉娇所采取的防卫行动必须与其受到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相当,即邓玉娇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应以摆脱邓贵大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为限度。但是,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最终导致邓贵大的死亡,这在事实上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不是所有网络投票结果都可以代表民意

  5月20日,《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题为《邓玉娇案的情与法》的报道。报道援引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梁木生教授的观点,指出“舆论不应该干涉司法,但可以帮助真相浮现”。他进一步指出,“社会需要多重声音疏导,对于目前的网络舆论应该予以克制和宽容。”

  在黎宏教授看来,网民对“邓玉娇案”的关注和表达出来的愤慨是可以理解的。他认为,大部分网民主要通过媒体报道和网络评述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表达更多的是对当事人的一种道德评价,有时候会有情绪化的表达。但他同时指出,如果传统媒体或网站在报道案件时出现偏差,就有可能误导受众和网民对案件及相关法律的认识和判断,甚至引发更多非理性、情绪化的表达。

  他指出,搜狐网对“邓玉娇案”设置的投票讨论中,就存在不够严谨的表述。该投票将“反方观点”标注为:属于行为过激!只因受到语言和行为侮辱,就了断了他人的性命。超出了正当防卫限度,应该严判。但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投票的表述会误导网民对防卫过当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理解。”黎宏教授说。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杨帆律师认为,网络上“一边倒”的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反映了民众的呼声,但并不是所有的网络投票结果都可以代表民意。有些网络投票涉及到法律专业问题的判断,未经过专业的法律训练的一般社会公众可能无法对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等看似简单的法律术语作出准确的区分。因此,一些网络舆论并不能代表投票人的真实判断。

  他还指出,网民在表达各自的观点与看法时有可能忽视法律程序和证据的问题,而只关心事情本身的善与恶;但对法官而言,善与恶并不是光看表面就可以断定的,它需要一系列的证据来还原事实真相,从而最终作出公正的判断。

  黎宏教授也表示,司法裁判必须是理性的。司法机关不能仅凭媒体的报道和网民的评述就对案件作出法律判断,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

   舆论也有它发挥作用的边界

  “邓玉娇案”并不是2009年舆论与司法的第一次“照面”,早些时候的“躲猫猫案”、习水官员嫖宿幼女案以及杭州飙车交通肇事案等,也曾引发过“一边倒”的舆论。但“邓玉娇案”的不同之处在于,之前的舆论几乎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民愤”,而在“邓玉娇案”中,绝大多数网民对邓玉娇表达了同情,可谓“民怜”。无论是“民愤”还是“民怜”,都反映了公众对特定案件的关注。

  对此,黎宏教授表示,公众的关注对案件的侦查、审理有利有弊:一方面,公众的关注促使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在办案、审理的过程中更加细致、认真,在作出结论时更加谨慎。因为办案人员明白,他们的办案过程和结论可能会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标本,直接影响到公众对司法过程和裁判的认知;另一方面,公众的关注也可能给办案人员带来压力。办案人员也生活在现实生活中,但作为法律从业者,其对法律问题的认识与一般社会公众可能存在差异。当办案人员依照法律思维和法律程序作出的裁判与社会公众的认识不一致时,可能会受到来自舆论和民意的压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宣教处许永俊处长认为,舆论与司法应当各守界限。尽管舆论的力量是健康公民社会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但是也不能因此而无限膨胀舆论的力量。舆论也有它发挥作用的边界,如果超越舆论的边界,而介入司法判断的领域,那是放弃自己作为舆论的长项而容易陷入尴尬的境地。而对于司法来说,有必要加快司法公开进程,创造公民更加便利的接近和利用司法的途径。

  黎宏教授也表示,对于已经成为“公共事件”的案件,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慎重、公开、透明;而媒体和网民有权利对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持续的报道和关注,督促司法机关公开透明地办案,给社会公众合理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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