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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员因不雅行为被解聘 公交公司拒绝补偿

售票员因不雅行为被解聘公交公司拒绝补偿
王尘晨脱鞋行为被某媒体“曝光”时的报道

  宜宾一售票员将双脚搭在公交车扶手栏上被解聘,“未得到相关补偿”,律师称区别对待被解聘者构成劳动歧视

  工作时间违规看书、把脱去鞋子的双脚搭在公交车扶手栏上——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售票员王尘晨(化名)的“不雅”行为被新闻媒体记者曝光,然后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解除了劳动合同。近日,被公司解聘的售票员王尘晨再次面对媒体——这次,她是反映公共汽车公司“劳动歧视”的投诉者。王尘晨称,自己被公司解聘后,本应与别人一样,得到保险等相关补偿,而她却分文未得。

  回放工作时行为“不雅”被解聘

  王尘晨说,2008年6月15日,40岁的她被查出糖尿病。医生提醒她,因为糖尿病人的脚常常会出现轻微浮肿、酸痛,不能穿过紧的鞋子,最好脱去鞋子,将脚放置到高一些的位置休息。之后,她向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汇报了病情,一直带病上班。

  2008年8月13日下午6时许,王尘晨在四路276号公共汽车上上班,乘客稀少,她感觉双脚有些浮肿,便下意识地脱去鞋子,将脚搭在了乘客上车门口的扶手处。然而,这一违反规定的“不雅”举动恰好被宜宾某媒体记者发现,第二天通过报纸“曝光”。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通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了最严厉的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辩解一直良好偶然违规处罚过重

  “因偶然的一次违规行为就被公司解聘,也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对我实在太不公平了!”王尘晨告诉媒体,公司对于这类违规的处理通常是罚款,而对她这样一个身患疾病的员工作出如此严处,让她无法接受。

  王尘晨给公司的申诉材料中称:自己工作七年多来,从未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更没有违反现金工作岗位的财物纪律,曾多次受到失主和公司的表扬。被媒体“曝光”后,她深感内疚和痛苦,并多次主动检讨,尽管身患疾病,但对于在公众面前出现这样“不雅”行为,她还是不能原谅自己。

  王尘晨说,她和丈夫因感情不和而离异,一直和年幼的女儿相依为命。失去工作,使她和女儿的生活都有困难。因此,她希望公司能够根据自己长期以来的表现和家庭的实际困难,给她解决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完善她工作期间的各种保险。

  质疑他人解聘有补偿我却没有?

  对于自己的诉求,王尘晨说,公司一直无正面的回答,而公司其他受解聘的员工却得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工作期间的保险也得到了完善。

  在王提供的一份“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关于对陈某经济补偿等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写有:“鉴于对陈某处理的原由不足以不给经济补偿。陈某在公司工作九年的时间参照《取消城市公交售票员岗位暨减员方案》(简称《减员方案》)第一条经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经济补偿金共计9432元。”另一份文件中,吴某某也得到了公司的一次性经济补偿10500元。两人的补偿费都包含

  了工作期间公司未完善的各种保险。王尘晨强调说,陈某和吴某某一样都是因违反公司规定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的。

  回应媒体“曝光”让公司“蒙羞”

  “王尘晨行为违反公司的《行车纪律》,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坏了公司名誉!”宜宾市公共汽车公司党总支副书记陈保乾说,公司的处理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其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的负面效应非常大,因此参照其他违规员工的处理结果显得更为严厉。至于解聘后,她没有享受到与其他受处理员工同等的待遇,主要是公司在制订及实施《减员方案》期间,王尘晨并没有到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就视其为自动放弃诉求。

  陈保乾表示,公司的态度非常明确,王尘晨的行为使公司乃至公交行业“蒙羞”,对其处罚肯定会非常严厉,且不会对其解聘后再行经济补偿。

  区别对待被解聘者构成劳动歧视

  对于王尘晨与公共汽车公司的纠纷一事,竹海律师事务所王福恩律师称:对于同样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公共汽车公司实行区别对待的行为已经构成劳动歧视。首先,王尘晨违反公共汽车公司的规定有其特殊性(身患糖尿病且已向公司反映)。纵然没有特殊性,也不能因为被媒体“曝光”而成为公共汽车公司加重对其处罚的理由。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当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始对职工有约束力。即应先依法确定规章制度,方可依照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公共汽车公司因王尘晨的脱鞋行为被“曝光”而将原本仅需罚款处理的违规行为予以解聘处理,反映了其对员工管理的主观随意性,已违反劳动法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王尘晨有权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时间内未缴的保险福利。王福恩建议,王尘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记者罗暄田富友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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