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6日讯(记者 辛戈)58岁的原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经理陈补元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涉案金额共计20余万元。今日,陈补元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经查,2000年,经时任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经理的陈补元批准,王宏成立了天津开发区宏氏达公司。为了感谢陈补元关照,王宏在2001年4月到5月期间送给陈补元好处费1万元。2004年12月,时任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办事处主任王宏为将公司三套价值65万元的住房据为己有,在陈补元的示意下,在2005年2月为其“上贡”10万元。
2007年3月,陈补元安排其公司办公室主任梁某帮其购买假发票。同年4月到5月间,陈补元用梁某购回的假发票,以在深圳高交会、广州广交会支出布展费、宣传费等名义安排公司财务科作报销处理,套取公款11.3万余元,据为己有。案发后,陈补元将赃款全部退回。
法院认为,陈补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收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其积极退赃,承认大部分犯罪事实,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