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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笛特长生在校玩耍时牙齿磕伤 学校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30日01:12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擅吹长笛的小学生王某被两名同学推下体育器械,牙齿被磕伤脱落使其无法再进行吹奏,而且不能凭此特长进入理想的中学(“小升初”),后将学校和两名同学告上法庭索赔。

  朝阳法院日前做出判决,王某就读的管庄中心小学赔偿医疗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7万余元,两同学则由家长各赔偿王某2141元。

  庭审当日,当地多所学校的50余名中小学生旁听此案的宣判,以了解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什么样的责任。

  在校玩耍牙齿被摔脱落

  法院在审理时了解到,去年10月7日王某在学校玩划杠,被同学方某和冀某推落,王某面部着地,口中鲜血直流。经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诊断,王某多颗牙齿松动脱落,其中有两颗牙牙冠折断,两颗牙半脱位。此后学校支付医疗费约600元,两同学的家长也分别支付了1000元,并表示愿意为王某进行最好的治疗。

  事发后,各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家长遂将两同学和学校诉至法院,索赔23.4万元。王某家长称,王某作为长笛特长生,因其切牙、侧切牙冠折断或脱位,无法吹奏长笛,不能凭此特长择校进入理想的中学。方某和冀某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未尽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及两同学应对王某受伤负有过错,两同学家长分别继续赔偿王某相关费用1141元;管庄中心小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交通费、临时性外形修复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万余元。

  现场

  庭审法官“以案说法”

  当日庭宣结束后,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庭长姜春玲告诉50余名旁听的中小学生,法律规定:10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能力责任,需要由家长对其行为负责;10岁至18岁为限制民事能力,要开始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虽然同学们都还没有成年,但是也要注意自己行为的度,不要因为疏忽而造成不良的后果。”姜春玲告诫同学说。本报记者 张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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