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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遭绑架后信用卡被盗刷 被判担责7成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30日01:22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绑架后信用卡被盗刷近3万元,谁该负责?持卡人?银行?商场?日前此案在深圳开庭审理,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决持卡人自负70%的责任。

  歹徒签名与持卡人不符

  2008年1月14日中午,林某到海丰县办事时惨遭绑架,并被取走信用卡。不久后,林某费力逃走后,向银行挂失并报案。不出所料,信用卡被盗刷了,金额近3万元。由于记载密码的本子也被劫匪劫走,所以密码也被盗取,可是取款不仅要凭密码,还需要原持卡人签名。经调查,消费小票该显示的持卡人签名与林某之前自己消费所留存的消费小票签名完全不一致。

  去年11月,林某将银行和商场告上法庭。林某认为,银行未将涉案刷卡消费签名与他的真实签名进行鉴别,便草率同意结算,并发出《逾期通知书》及对账单,确认林某刷卡未还的欠款总额,其行为有过错。而商场在审查信用卡刷卡消费时,有核对持卡人本人身份、密码及签名的义务,但其在林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便擅自同意歹徒刷卡消费,故其应对林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持卡人:密码没保管好负主要责任

  深圳法院日前审理认为,林某对其密码被歹徒知晓,至少存在主观上过错,鉴于密码在刷卡消费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法院认为林某对其信用卡被盗刷应负主要责任70%。

  商场:草率通过签名负三成责任

  但商场由于未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名便草率通过消费,致使林某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其对信用卡被盗刷负有次要责任30%,并据此判令商场赔偿林某8893.5元,而银行方面无需承担责任。

  银行:无需承担责任

  深圳法院认为,林某应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件和密码的义务,银行方面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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