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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不满电视台播非法广告起诉县广电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1日11:58  大河网

  大河网-河南法制报报道:“电视台超时播广告,还大量涉及非法广告,真是‘又假又多’,我向当地广电局举报却没任何回应。为了不让更多观众权益受损,我将当地广电局告上了法庭,但一审认为我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保护范围,我觉得不对。”昨日,重庆人王先生状告中牟县广电局不作为的官司,在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王先生“能不能告”成为争论的焦点。

  广告“又假又多”引不满

  据王先生介绍,因业务关系,他常到中牟县出差,在收看电视节目时发现,中牟县电视台广告的时间,大大超出国家广电总局规定的比例。

  “一般性广告、游动字幕广告、挂角广告,大量的广告,我用录像机录了很多,发现能占节目量的60%,而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是20%。这还不算,这些广告大部分都是药品、保健品,把疗效夸得很大。当时我受了引诱,买了某品牌的透骨膏,结果没啥效果。”王先生说,“后来,我查了这个牌子,发现这个透骨膏的批号根本不是药品。后来我记录了几十种药品的名称,调查后,发现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嫌违规。随后,我向中牟县广电局反映了这一情况,结果,时至今日,电视台的广告依然如故,未见丝毫改变。”

  王先生认为中牟县广电局不作为,2008年12月3日,将中牟县广电局告上法庭。

  是否有诉讼资格成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案中原告举报的事项是中牟县电视台违法播放广告,其主张的因此受侵害的权利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保护的范围,与起诉请求确认以及要求被告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遂予以驳回。

  王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日,该案二审开庭,王先生并未到场,而是让他的朋友代理。

  庭上,上诉人所提诉讼属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成为焦点问题,该问题又集中在了被上诉人的行为有没有对上诉人造成侵害,以及上诉人起诉请求与被上诉人进行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的利害关系上。

  上诉人代理人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牟县广电局有监管县电视台依法播放广告的权利,并应对受众提出的批评性意见及时检查,及时答复投诉者。县广电局的行为,导致县电视台长期违规播放广告,使得受众生活在虚假信息的包围中,知情权、健康权受到侵害,被上诉人是否履行职责,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广大观众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

  被上诉人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称被侵害了健康权、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电视台的观众属于不确定群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没有诉讼资格,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案后,王先生通过电话质疑说:“如果说我作为观众的一员,无法状告广电局不作为,广电局和电视台又是一个系统,那么,电视观众的权益如何来切实保护呢?”(记者 李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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