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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慎撞人落水后离开 被控故意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7日01:23  海峡都市报

  2009年6月15日 丰泽区检察院

  杨某出去喝酒,恰遇老乡肖某也在隔壁桌喝,两人都喝麻了,走到内沟河方便时,杨某不慎将对方撞入沟内。遗憾的是,他既没呼救也没报警,而是选择离开(详见本报)。针对此案,检察机关指控他故意杀人,提起了公诉。

  “在提审被告人时,他还不理解为何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如果当时他报警或呼救,性质或许不会这么严重。”检察官分析说。

  撞人入沟

  他抽身离去

  去年11月5日晚,27岁的男青年杨某召集了一帮朋友到丰泽云谷工业区某川菜馆聚餐喝酒。恰好,老乡肖某也在这家饭店给朋友庆生。喝着喝着,肖某转战到杨某这边来。

  几杯酒下肚,众人都有了几分醉意。席间,肖某走到菜馆门口内沟河边方便,杨某随后也跟了出来,双方都喝得有点麻,方便时,杨某走路不稳撞到了肖某,对方当场坠入内沟河。

  杨某见了,既没呼救,也没报警,回到川菜馆里结了账,便离开了现场。3天后,肖某的尸体被打捞上岸。去年11月底,警方在四川找到杨某时,他才说出真相。昨日,杨某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到法院。

  不施救不报警

  为何也算杀人?

  杨某始终不明白,为什么会被指控故意杀人?对此,丰泽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说:“如果当时他报警或呼救,性质或许不会这么严重。但法律是无情的,有时,一念之差会让人抱憾终身。”

  检察官进一步释疑,故意杀人可表现为作为的形式,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而在本案中,这就是一种不作为的杀人犯罪。

  具体的案情分析是,杨某酒后撞人落水,明知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却一走了之,最终导致他人溺水死亡,但在没有其他人知道的情况下,杨某既未告知其他人,也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以致他人溺水死亡。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遗憾的是,不作为的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自己该为此付出多大的代价,这就是悲剧。

  四类情况

  构成不作为

  那什么情况属于不作为犯罪呢?检察官介绍了4种情况:

  一是,家庭成员间的抚养义务,比如父母不养小孩,可能构成遗弃罪。

  二是,职务或业务上,比如值班医生没有尽到抢救病人的义务,值勤消防人员有灭火义务,如不作为的话也可能构成犯罪。

  第三,就是本案中的情况,法律上叫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简单的例子就是大人带小孩游泳,因为疏忽导致小孩落水,大人能去救而没有救的,就构成不作为的杀人犯罪了。

  最后一种,是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如保姆负有看护好雇主家孩子的义务,如果不负责任致孩子发生意外致伤亡,则需对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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