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 男子孟某因挪车问题与马先生发生纠纷后,咬掉马先生一节手指。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1年。
孟某于1996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0年6月刑满释放。2003年7月26日,孟某驾车在丰台区东管头村路西侧驶过,因马先生的车妨碍了他的通行,双方发生争执互殴后,孟某咬住马先生的右手,致使马先生一节手指缺失,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今年1月22日,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后,他赔偿了马先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开庭时,孟某承认指控,他的辩护人提出,孟某认罪态度较好,马先生在本案中亦有一定责任,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孟某辩护人的意见,法院酌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