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4名执法者徇私枉法助犯命案黑老大获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4日01:12  新文化报

  警察与检察员合谋,使“黑老大”14年前命案被轻判

  新闻回放:身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9宗罪的吉林市永吉县“黑老大”李海峰,今年年初被吉林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而14年前,曾徇私枉法为他所犯命案做手脚,使其虽犯重罪却被轻判的警察和检察员也受到了审判。(本报2009年1月7日曾报道)

  本报讯(记者辛言)许广泉、于永林、魏长柏和姜林徇私枉法一案近日在四平市中法终审完结。四人均因犯徇私枉法罪获刑,其中许广泉、于永林、魏长柏均获刑五年,姜林获刑三年。

  一人犯命案 四人为其枉法

  1994年10月24日,李海峰和当地人李树先因琐事在永吉县岔路河镇电影院附近发生口角并厮打,后被他人劝离。当日20时许,李海峰驾车行至该处,被李树先截住,二人厮打中,李海峰手持吉普车摇把猛击李树先头部,将其打倒,送往医院后逃跑。李树先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李海峰的二姑父、永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员魏长柏等警察和检察员徇私枉法,使李海峰被轻判。(具体过程见表格)

  徇私枉法案审理一波三折

  2008年11月24日,梨树县法院对徇私枉法案进行一审判决,认定四被告人犯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许广泉、于永林、魏长柏有期徒刑六年,姜林有期徒刑三年。四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12日,四平市中法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梨树县法院重新审理。

  2009年4月13日,梨树县法院形成新一轮一审判决结果,四人犯徇私枉法罪,将许广泉、于永林和魏长柏的刑期由六年减至五年,姜林的三年刑期不变。四人仍不服,再次上诉。

  近日,四平市中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魏长柏为了减轻李海峰(故意伤害致死)的罪责,分别勾结负责侦查的许广泉、负责预审的姜林、负责审查起诉的于永林,利用职权,制造、调取对李海峰有利的伪证,故意违法,认定对李海峰有利的法定情节,而对认定李海峰罪重的证据明知存在,却不去调取,加以隐匿,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梨树县法院新一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四人上诉,维持原判。

  警察和检察员徇私枉法过程

  姓名

  身份

  枉法行为

  魏长柏

  原永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员,李海峰的二姑父

  授意李海峰的父亲李庆山指使证人出伪证,制造李树先持刀追撵李海峰,李海峰被迫用摇把还击的防卫过当情节,并与李海峰联系,让其如上供述并投案。

  许广泉

  时任刑警队侦查员。负责侦查

  在魏长柏授意下,调取事先安排好的证人证言,报捕时不调取现场勘查卷和物证,以李海峰防卫过当提请逮捕。

  姜林

  时任永吉县检察院预审员。负责预审

  魏长柏与之合谋,在预审阶段不调取现场勘查卷和物证,并将防卫过当情节写入起诉意见书。

  于永林

  时任永吉县检察院刑事检察二科(现名公诉科)副科长。负责起诉

  魏长柏与之合谋,在起诉阶段不调取现场勘查卷和物证,并使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认定李海峰防卫过当和投案自首情节。后因李树先家人上访,检察院有关领导了解情况后,一度决定让他不按防卫过当情节起诉,但他未执行该决定,而是与魏长柏合谋,先与死者李树先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再以防卫过当支持公诉。

  由于防卫过当和投案自首情节认定,李海峰被永吉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此后,李海峰逐渐成为为害一方的“黑老大”。

  “警察和检察员因徇私枉法获刑”续

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更多关于 徇私枉法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