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闻网讯(实习生 陈涛 记者 黄青柏)7年前办理了燃气报停手续,如今想恢复用气,却被要求花137元购买新表,张女士认为不合理,因为原燃气表在报停时被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摘走了,她要求取回旧表,得到的答复是:销毁了。
张女士说,她在嵩山小区有两所紧邻的住房,因其中一所不起火做饭,考虑到每月还需交10元的燃气基础费,于是在2002年向燃气公司申请办理燃气暂停。工作人员受理后将燃气表摘下拿走。
今年5月15日,正值小区进行天然气置换,张女士找到南岗供气管理三处。工作人员说,要交280元才能领取并安装新表。因对收费不解,她随后找到淮河路燃气公司负责人李某,李某得知张家的供气管道有“下管”后,将费用降至137元,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必须交。张提出使用原来的旧表,但被告知,找不到了。为了用上气,张只好交了钱,工作人员开具了收据。
在张出示的收据上记者看到,收款事由为“用户原2002年摘表,现恢复挂表,表具费”,盖有“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岗供气管理三处”的印章。
张女士说,小区其他置换天然气的居民家都是免费换表,唯独自家花钱买新表。她质疑:收取的137元表具费有何依据?原有的煤气表到底是谁的?
对此,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人士解释,因在2002年时每月有用气基础费,因此,一些暂时不用燃气的居民办理了报停业务。燃气公司为了制约用户私自开栓用气,采取摘走燃气表的方法。摘走的表按规定入库,为防止二次流入社会,造成用气危险,已经统一销毁。对于张女士提出的表具所有权问题,现并无明文规定。已收取的137元表具费中的97元是表钱,40元是安装费。
本版特邀法律顾问、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姜启凡:
燃气表作为供气设备和设施的一部分,是在用户交了初装费以后才可以使用的。用户向燃气公司交了初装费,等于和燃气公司签订了供用气合同。如果燃气表的所有权是用户的,那么燃气公司无权摘走,即便为便于管理而采取摘走措施,也应该妥善进行保管,在用户需要的时候给予返还;如果燃气表的所有权是燃气公司的,那么作为供气单位,应该无条件地为用户安装。燃气表是燃气企业为了收费而安装的计量器具,并非用户用气的必备设施,现另行收费,显属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