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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因石场权属争夺落败率众冲击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1:27   南方农村报

  南方农村报7月25日报道:7月2日,梅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随着法槌落下几声清脆的响声,有关梅县松口镇蓬下村石场归属的争论,总算“有了一个说法”。

  由于利益攸关,当天的判决吸引了100多名蓬下村村民旁听。随后,两份《民事判决书》和一份《民事裁定书》被高声朗读。而根据上述3份法律文书,现任蓬下村委会不但完全丧失了对该村石场的处置权,还需为阻挠石场生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75000多元的赔偿。

  不满情绪迅速在旁听村民中蔓延,并旋即演化为一幅暴力场景。有关部门事后通报称:在宣判过程中,“部分群众目无法纪,无视法律尊严,不服法院宣判,冲击法庭,公然谩骂、污辱法院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扰乱宣判秩序”。

  为有效制止混乱局面,有关部门随后对带头闹事的22名村民采取了“强制传唤”措施。7月9日,其中情节严重的数名村民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集体企业秘密改制

  公然与政法机关直接交锋,蓬下村民的举动算是一桩奇闻。在历经十几天的情绪冷却后,蓬下村渐渐从焦躁与不安中走出来。

  一位被拘村民家属承认,在法庭上,部分人的确情绪失控。不过,村民瞬间膨胀起来的胆量,除了来源于短时间内迅速积聚的怨气与淡薄法律意识之间的相互糅合与发酵外,更为深层的原因是,相关判决让村里损失了一笔价值1000万元的“大生意”。

  一系列纷争指向同一个焦点——蓬下村石场。

  据了解,该石场的开采始于1974年。在集体经济时代,由当时的蓬下生产大队负责经营管理。1986年,由于体制下放,石场改为私人承包。1998年1月1日,蓬下村委会(时称蓬下管理区)与本村村民杨某等人签订《石场开采生产合同书》。根据该《合同书》,杨某等人成为蓬下村石场新的生产经营者。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月30日止。

  同时,双方约定,石场应每年上交管理区承包石场开采生产管理费3万元。承包人在承包石场开采生产期间,一切有关石场费用,如矿产资源费、税费、工伤事故及其他费用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石场所需一切配套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投资建设。

  虽然蓬下村委会每年的村级财务,只是通过年终的党员及村小组长联席会议对外公布,但自1998至2008年的10年间,石场属于蓬下村集体资产的共识,在大多数村民的观念中,并未出现丝毫动摇。

  2008年4月中旬,一场“划时代”的村民选举在蓬下村展开。经过一番选战,手执蓬下村最高权杖长达25年的原村委会主任杨禄元黯然落选。与此同时,黎昔呈则由一名普通村民,一跃成为这个拥有2000多人的山村的新领军人。

  按照1998年签订的承包协议,蓬下村新一届村委会就职之时,杨某等人经营蓬下村石场已经超期近半年。因此,新官上任后的第一把火,自然烧向这家蓬下村规模最大的集体企业。然而,就当蓬下村新村委意欲收回石场并将其“另嫁他人”之际,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杨某等人拿出原蓬下村村委会与其签订的一份《转制协议书》,以此证明该石场早在6年前就已经与蓬下村委会脱离关系,目前是一家民营企业。

  这份签订于2003年7月9日的《转制协议书》显示,蓬下村石场自即日起转为民营企业,终止蓬下村委会与杨某等人于1998年签订的承包合同。转制经营时间为30年,即2003年7月至2033年7月底止。原承包人杨某等“一次性补偿”蓬下村集体20万元,分期还款。《转制协议书》称,转制的目的是支持个体经济发展,发挥个体企业的积极作用。

  然而,蓬下村石场转为民营企业,却并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只是村两委干部、镇驻村领导及驻村工作组于2003年7月2日召开联席会议之后,作出的“一致决定”。

  蓬下村原村委会主任杨禄元称,至其卸任时,杨某等人已经支付了13万元。同时,他认为,蓬下村委会并未对石场进行过任何投资,也不占有其任何股份,更没有尽到过任何管理义务。因此,蓬下村石场自一开始就不是村集体企业。

  按照杨禄元的逻辑,石场与蓬下村此前只不过是挂靠关系。其转制经营后,杨某等给予蓬下村委会20万元一次性补偿款,也并不是转制的必要条件,而是缘于杨某与蓬下村原村委会多年合作之后,双方形成的一种“良好关系”。

  石场被逼停产一年多

  不过,杨禄元的上述说法却不被新一届蓬下村委会认可。

  后者认为,蓬下村石场在2003年转制之前,一直是该村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比例最高时几占“半壁江山”。其与蓬下村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使在无证开采时期,蓬下村石场如申请购买采石炸药,也必须持有蓬下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因此,蓬下村无可争议地拥有石场的产权。而这张“半路杀出”的《转制协议书》,是杨禄元与承包人杨某等人“恶意串通”后签订的。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的前提下,当时的村委会擅自处置村集体资产,严重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之下,2008年6月3日上午,黎昔呈率村民数十人带着大锤、木棍、镀锌管等工具,将蓬下村石场的运输道路、桥梁和抽水管等设施破坏,并将石场的铁门锁住,贴上封条。蓬下村石场随即停产。

  暴力事件的发生,使石场纠纷迅速冲破蓬下村的范围,引起县镇有关部门的注意。随后,一个旨在化解蓬下村石场纠纷的专案协调组宣告成立。

  在2008年夏季的领导大接访中,梅县某主要领导更是明确指示:“纠纷解决之前,蓬下村石场不得开工”。

  然而,权属纠纷并未阻碍新村委将石场重新发包的脚步。2008年9月5日,通过一番竞标,并经村民会议决议确认,一份新的《蓬下村石场承包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千万承包合同”)在蓬下村委会与本村村民黎某之间签订。合同约定:2008年9月5日起至2028年9月4日止,蓬下村石场由黎某承包经营,期限为20年。每年承包经费为50万元,20年合计1000万元。

  目前,黎某已向蓬下村委会支付定金100万元。不过,由于原承包人杨某等拒绝撤出,因此,迄今为止,黎某无法进入石场开采。

  7月15日,烈日炙烤下的蓬下村石场。两把大锁将深邃的采石巷道紧紧封闭,3台大型粉碎机早已落满尘土。10多位工人围坐在一间办公室内,焦急地等待着复工的消息。“已经停产一年多了”,石场一位负责人介绍,按照平均产值计算,停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超过300万元。200多名工人因此失业,其中包括100多位主要以石场谋生的本村村民。

  由于石场停产已经严重威胁部分村民的生计,受此影响,蓬下村新任村委的支持率也从当选时的超过80%一路下跌。目前,已有约三成村民,转而支持由原承包人杨某继续经营石场,以期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早日画上句号。

  千万合同被判无效

  新的承包合同签订之后,蓬下村石场纠纷也被置换成《转制协议书》与千万承包合同之间的对决。显然,相对于《转制协议书》中的20万赔偿总额,新承包合同中的“天文数字”,更能打动蓬下村民的心。

  而千万承包合同的签订,也令蓬下村石场纠纷更趋复杂化。由于专案协调组屡次调解毫无进展,无奈之下,有关部门决定引导争议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2008年9月下旬,蓬下村石场新承包人黎某向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蓬下村委会及石场原承包人杨某等将石场经营权交出。与此同时,杨某等人也状告新任蓬下村委会,要求其赔偿强行阻止其生产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008年11月,梅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7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蓬下村委会无权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承包给黎某,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使已经获得了大部分村民的签名同意,2008年9月5日黎某与蓬下村委会签订的《蓬下村石场承包经营协议书》依旧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监管机构的登记中,蓬下村石场目前已经不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而这种尴尬的身份,也正成为蓬下村委会此番败诉的重要诱因。

  2003年左右,有关部门对矿产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及生产秩序整顿。由于其时蓬下村石场规模较小,无法达到办理《采矿许可证》最低5万吨的年产量标准,因此,依照当时行业内部的通行做法,蓬下村石场与邻近的松南理石厂在“名义上”合并。

  根据双方签订的一份《关于共同使用石场所需证件的协议》,蓬下村石场与松南理石厂“各自投资的石井”合并一起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需的一切税费由各自承担50%,企业的统一名称为“梅县松南理石厂”。法定代表人为松南理石厂负责人,蓬下村石场承包者杨某则出任该厂管理员兼副矿长。

  由于合并后的梅县松南理石厂性质为民营企业,因此2003年蓬下村石场也顺势由村集体企业脱胎为民营企业。

  而据记者多方了解,蓬下村石场与松南理石厂虽然同在一个屋檐下,但生产经营互相独立,毫不相干。获取《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则是掩盖在两家企业合并背后的唯一目的。

  虽然其后蓬下村石场一直套着梅县松南理石厂的外壳,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但是早在2008年9月14日,为了避免引火上身,作为梅县松南理石厂另一合资方的松南理石厂就已明确声明:“蓬下村石场与蓬下村委会承包石场开采合同纠纷一案,与松南理石厂无关”。

  也正是蓬下村石场与松南理石厂这一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加之2003年蓬下村石场的转制决定并未获得大多数蓬下村民的认可,因此,当村民发现村集体突然无法凭借其所有权从石场获利时,心中的火药桶自然一触即发。

  另据了解,7月8日,蓬下村委会已就梅县人民法院的初审判决正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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