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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误入黑煤窑中毒身亡 家属状告镇政府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0日14:0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周明杰)今天8点半,丁杰就等在了一中院的门口,按照他预先接到的通知,上午9点,法院会对儿子误入被炸毁小煤窑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是否应该由镇政府承担责任进行宣判。这位为儿子意外死亡讨了近3年说法、历经一审、上诉、二审、申诉、再审等所有诉讼程序的父亲在紧张中满怀期待:“这一次镇政府怎么都应该负点责任了,我不为别的,就想给儿子要个公道……”为了这个“说法”,他的儿子至今没有火化,“我要等法院判决下来,把判决书烧给儿子,再给他下葬。”

  2006年9月11日上午,门头沟清水镇执法队炸毁该镇一座煤窑,封闭了这座由村民杜克松(已被判刑)经营的黑煤窑。数小时后,在煤窑口外,17岁的小丁及周京斌、刘百臣被发现死亡。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3人因吸入大量一氧化碳气体中毒身亡。经检测,当时洞中的一氧化碳浓度已达到正常浓度的390倍。死者家属当年向清水镇政府和小煤窑主杜克松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历经两年,一审、二审却都败诉。死者家属在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的刘博今律师和刘琳律师帮助下向北京市高院提起申诉,高院认为原审法院对镇政府在爆破过程中尽到的安全保护责任与警示义务审查不清,裁定一中院再审。

  再审过程中,双方争论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执法队有无义务进行现场警示。刘琳律师认为。”而清水镇政府执法队错误地将不该封堵的窑口封堵,没有进行通风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更没有人看守,这直接造成了3名死者在进入洞口不到几米就中毒死亡。清水镇政府代理人则认为,执法队是根据指示进行执法,爆破后已将窑口封闭,执法行为并无不当。

  另外一个焦点就是本案是否为特殊侵权案件。刘博今律师认为,此案是特殊侵权案件中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具体到这个案子,除非政府能够举证,说明死者在明知到窑口内有致命的一氧化碳还故意闯入,政府才能够免责。而清水镇政府代理人则强调,杜克松所开煤窑为非法窑口,具有危险性,任何人不得进入,这是一个常识,3名死者的行为不是正常行为,其死亡也是因为闯入已经掩埋的窑口而造成的,其本身行为有过错,其死亡与政府无关。

  上午9点,一中院最后认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失误”,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裁定“发回门头沟法院重审”。对于这个结果,丁杰略有些失望,但他表示:“能发回重审,说明我儿子有希望讨回公道了!我已经等了3年,不怕再继续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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