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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案事发看守所曾有20余人遭虐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7日07:16  新闻晨报
躲猫猫案事发看守所曾有20余人遭虐待
6日,被告人李东明(前右)、苏绍录(前左)在嵩明县法院受审。

  □综合新华社、春城晚报、都市时报报道

  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牢头狱霸致死在押人员的“躲猫猫”案,6日上午在昆明市嵩明县法院一审开庭。晋宁县看守所原民警李东明、苏绍录分别被控玩忽职守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

  嵩明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东明在晋宁县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和履行管理职责,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了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今年1月29日至2月8日,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关押于该监室,被张厚华、张涛(已另案起诉)等人对其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纪律的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公诉机关认为,李东明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绍录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一直审理到下午3时许,举证质证、辩论了5个小时。此案将择日宣判。

  [律师观点]

  “他打的都是不守监规之人”

  担任李东明辩护律师的是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的金正中和陈义芳律师。针对李东明涉嫌渎职罪这一定性问题,当庭提出了异议。

  “指控苏绍录虐待在押人员,几乎都是在押人员的证人证言,这些人避重就轻、嫁祸于人,在此提醒法庭注意双方的对立关系。”庭审中,苏绍录的辩护律师提供了多份证据,证明苏绍录自从1995年参加监所管教以来,工作突出、成绩优秀,曾多次被评为监管工作的优秀个人,在2009年也还被评为“优秀”,只是“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才被临时撤了下来。

  针对公诉人的指控,苏绍录和他的辩护人都表示:苏绍录殴打的都是不遵守监规的在押人员,其中也包括牢头狱霸,而且从他的主观目的上来说,他是为了把监室的工作做好;另外他殴打在押人员时都是点到为止,没有出现过严重的损伤,“当然,苏绍录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方法是错误的。”

  另外,辩护人还提出,苏绍录有自首情节,当初公安机关是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他提起公诉的,但是他被抓之后还主动供述了自己曾经殴打过在押人员的情况,应当视为自首,且苏绍录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曾救下一名想自杀的在押人员,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希望法庭能从轻减轻处罚。

  “李东明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李东明原在企业从事保卫工作,2003年进入晋宁县公安局从事民警工作,经组织安排调入晋宁县看守所从事管教工作,进所后领导安排苏绍录带领其熟悉工作。但晋宁看守所在李东明上岗前后,没有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培训,连学习资料都没有。辩护律师认为,李东明对看守所管理法规、政策理解不深透,不具备一个管教民警的基本业务素质、经验;不具备管教民警的资质,业务能力低下,主观上并没有应当预见,不具备犯罪主观要件,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辩护律师还认为,晋宁县看守所严重违反管教工作规范,值班人员安排不合理,是造成李荞明被伤害致死的重要原因之一。李荞明被伤害致死期间(2009年1月31日至2月8日),李东明因法定休假不在岗位履职,对李荞明的生命健康不负有法定保护义务,故李东明对李荞明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不负直接管理责任。

  辩护律师最后认为,李荞明被虐待致死的直接伤害责任在张厚华、张涛等牢头狱霸,直接管理责任在晋宁县看守所相关领导和李荞明被虐待期间的值班人员。[庭审实录]

  李东明:不清楚管教民警的职责

  审判长:你对公诉机关对你的指控,有无异议?

  李东明:有意见。我认为在我工作期间,我是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的,是尽职尽责的,李荞明在监室里被殴打致死时,并不是在我上班期间发生的,不该由我来承担责任。

  公诉方:你们看守所以前是否有牢头狱霸的现象存在?

  李东明:没有。

  公诉方:作为管教民警的职责有那些规定?

  李东明:不清楚。

  公诉方:作为管教民警应该履行那些职责?认识哪几项?

  李东明:知道一些,平时都是跟老管教民警学习的,看守所没有明确规定。

  辩护人:你是否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李东明:没有。看守所连书都没有发过一本,也没有组织过学习,只是值班室墙上挂有。

  苏绍录:殴打他们是因为我们的特殊身份

  审判长:你对公诉机关对你的指控,有无异议?

  苏绍录:有意见。请法庭考虑指证人与我之间的特殊关系。

  公诉方:你在管教工作中如何对在押人员进行体罚的?

  苏绍录:用警棒、胶布鞋体罚,没有罚跪。

  公诉方:为什么要采取体罚措施?

  苏绍录:按规定看守所都要设立禁闭室,但是没有,只好用体罚来对待了。

  辩护人:一般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体罚的?

  苏绍录:在对方违反纪律的情况下才体罚的,体罚的情况领导一直没有说过和劝阻过。

  辩护人:为什么要殴打他们?

  苏绍录:殴打他们是因为我们的特殊身份,代表的是执法,在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下,不采用体罚的管教形式不行,没有办法。只要有在押人员与管教对抗,就必须要进行一些体罚才能够进行控制。

  [案件回放]

  牢头狱霸打死人被对外称“躲猫猫”

  今年1月28日,24岁的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对其进行殴打。2月8日17时许,张涛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其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当天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击墙壁所致。对此,李的家人不予认同,众多网友也表示强烈质疑。2月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了“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论: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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