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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涉嫌滥伐林木疑遭错拘38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0日01:06  新文化报
村支书涉嫌滥伐林木疑遭错拘38天
为给自己讨回公道,王海生奔波两年多,天天整理文案 本报记者 刘瑞秋 摄

  本报讯(记者赵春刚)因被指控滥伐林木罪,2007年,农安县一村支书王海生被刑拘38天后取保候审。

  “法院的裁定书上说,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撤诉了,这就是说,当年检察机关的批捕决定是错误的!”昨日,王海生有些兴奋,奔波两年多的案子终于有结果了。

  为解决村委会经费伐木

  王海生今年51岁,因奔波于案件,让他看上去显得有些老,说话的逻辑也稍差,“打官司的人时间长了,都这样!”

  自2004年开始,王海生任农安县开安镇老程村村支书。对于自己滥伐林木,王海生没有避讳,“村里要偿还别人欠款,参加农博会也没经费,在没有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2006年前后,我做主先后砍了路边林带10多棵死杨树。”

  王海生此举被人告发,警方将其抓获并移交森林公安分局。2006年9月28日,农安县林业局因其滥伐林木,对其罚款5000元,并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海生说,接到处罚决定书,他很快就将5000元罚款交齐了。

  受罚数月后被判刑

  让王海生没想到的是,2007年4月28日,他被警方刑拘,当年5月7日,他被批捕,原因是他涉嫌滥伐林木,同年6月5日,因其无社会危险性被取保候审,至此,他共被拘留38天。

  在当年的起诉书中,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查明,王海生2005年3月至2006年9月,先后四次在无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滥伐10多棵,其中林业部门对2005年滥伐的林木部分作了行政处罚。因此检察机关认为,王海生私自砍伐集体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年7月21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王海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2万。

  上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判决后,王海生提出上诉,2007年10月2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海生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其砍伐的林木已经被农安县林业局行政处罚5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年内滥伐少量林木未经行政处罚的,累计相加数量达到10立方米~20立方米的构成犯罪,其已被处罚的林木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林业部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就在农安县人民法院要开庭重审的时候,2008年12月23日,农安县林业局下达了农林罚撤书字[2008]第010号,作出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在决定书中,林业部门复查后认为,虽经罚款5000元,王海生一年内累计滥伐林木数额达到刑事犯罪数额。

  王海生能预料到他想讨回公道并不容易,“因为我得罪了一位乡领导,之所以出现这些事情,应该与我向上级反映乡领导的问题有关。”王海生说,但这一变故还是让他有些措手不及。

  他不服林业局作出的撤销决定,2009年4月,他将农安县林业局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农安县林业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也未向法庭提交延期的申请,所以认定其所做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4月18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农安县林业局2008年12月23日农林罚撤书字[2008]第010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有了法院的行政判决,王海生滥伐林木的案子在历经两年波折、经过数次补充侦查和开庭后,今年8月6日,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了刑事裁定书。

  这次开庭,在诉讼过程中,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诉。

  8月5日,因刑事撤诉,王海生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让他不解的是,检察机关的撤诉决定书并没给他,“我拿到法院的裁定书才知道他们撤诉了,这也就意味着我被拘的38天是错误的!”

  昨日,王海生来到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索要撤销起诉决定书,同时询问申请国家赔偿一事,但未找到相关办案人员。

  检察院没有正面回应此案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一位姓周的工作人员称,检察院的领导和办案人员都不在,他对王海生的案件也不了解。

  随后,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说,科长不在家,她暂不清楚王海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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