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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古树之死引发天价赔偿

  文/彭珺

  提要:一棵被汽车剐倒的大树,带来36万元的天价赔偿款,还引发了数场理不清的纠葛。

  2007年8月31日12时左右,北京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陈家庄村。一棵生长多年的古槐树,被一辆大货车剐蹭了一下后,再也无力支撑自己庞大的身躯,轰然倒下……

  新车上路剐蹭树

  2007年年初,陈为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这车在汽车家族里可是名副其实的“大块头”——车长约15米,宽约2米、高约3米,驾驶起来威风八面。

  之后,陈为雇佣了司机小昆运送货物。这天小昆开着车自东向西行驶在门头沟区的109国道上,当车行驶到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陈家庄村时,两三米宽的路面对于小昆开的车而言显得如此狭窄!尽管小昆已经很小心,但是还是剐到了道路中央的一棵树。此时小昆还不知道,一场祸事因自己开的“大块头”而拉开了序幕。

  被小昆的车剐到的树,吱吱呀呀地向地面倒下去。正在这时,与小昆行驶方向迎面又开来一辆货车,倒下的树不偏不倚砸在了该车的前挡风窗上。就几秒钟的时间,本来还是安安静静的道路,顿时响起了树倒的声音、砸车的声音、人们的叫声 ……不知所以的小昆停下车来看个究竟。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刚刚行驶过的路面怎么突然一片狼藉!经周围人的提醒,小昆才反应过来原来自己引起了这么大的事故。怎么办?只能是先打电话报警,再与受害人协商赔偿的事。

  交警来后,根据现场勘察,认定小昆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并当场出具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经协商,小昆向被树砸坏了前挡风玻璃的货车司机赔了几百元钱,双方之间也就把纠纷了结了。但令小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原本以为这两起赔偿纠纷中比较容易解决的撞树赔偿纠纷却跟他没完没了。

  天价赔偿从何来

  原来小昆撞的树可不是一般的树,而是一棵二级国槐古树!树号为04891。负责养护它的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陈家庄村民委员会就古树赔偿事宜与小昆发生了争议,争执不下,于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林业局公安处委托北京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被小昆撞倒的二级古树其因被车撞击损失的价值。

  鉴定结论于2008年2月得出,古树因被车撞击损失的价值让所有人都大吃一惊,389252.68元,将近4 0万元!对这一结论小昆难以置信,被撞的古树横看竖看也值不起这个天价呀!且被撞“死”的古树已经空心,明显是一个将死的状态,且鉴定书上也认定这棵古树的生长趋势是“生长衰弱”,凭什么会认定被车撞击损失的价值会是近40万元?开庭时被告代理人也表示树已经空心,要不然一棵高十几、二十几米,直径近1米的大树,哪会是车一剐就能剐倒的?

  那么古树因被车撞击损失的价值是如何认定的呢?北京市林业勘察设计院是通过进行现场调查,确定被损古树损伤情况,并将操作情况量化。根据北京市《古树评价标准》中的古树名木损失鉴定程序进行鉴定、测量与计算,进而确定因被车撞击损失的价值。计算时的参数包括古树的名木、生长势头、胸径、树木级别等等。被撞的古树受损部分是树干,受损程度是“ 死亡”,价值降低比例是“100%”。换言之,这棵古树没有任何价值了。援引陈为自己的比喻,好比自己开车撞死了一个身患癌症的老人,赔偿金的计算会因为老人患重病将死来计算吗,答案是:不可能!遇到这样的交通事故,只好由自己来埋单。

  依据鉴定结论,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陈家庄村民委员将致古树“死亡”的肇事车辆所有人陈为起诉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陈为赔偿财产损失。经过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这起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陈家村民委员与陈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为于2009年1月5日前给付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陈家庄村民委员会古树赔偿款36万元。

  天价赔偿有保险

  陈为在赔偿了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陈家庄村民委员会36万元后,心里总觉得不是滋味,反复琢磨,突然想起自己给肇事车是上了保险的。原来2007年6月22日,陈为为这辆肇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费共计7904.81元;保险期间:20 07年6月23日至2008年6月22日。在保险单所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陈为在请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赔偿20万元。陈为认为,货车的约定保额为30万元,保险公司应当全额予以赔付,遂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30万元。

  法院最后判定保险公司赔付陈为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28万多元。

  古树监护人之争

  被起诉后保险公司认为,古树作为国家保护文物的一种,所有权人应该是国家,古树遭到损害,应该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文物主管部门要求赔偿,而不是由村委会来主张权利。由于国家对古树归谁所有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保险公司对向村委会支付赔偿款有异议。对这一点车主陈为也同意保险公司的看法,也认为国家对古树归属的规定不明。

  根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的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由各级园林部门负责;农村的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古树生存地的单位,只是具体的管护责任单位,没有处分权。像此案中的村委会,要确保该古树正常生长,古树死亡后,要报园林、林业部门处理。所以,此案关键之处是村委会是否向林业部门汇报过,是否获林业部门批准。如果林业部门知晓并认可村委会的处理方式,就没有问题,否则就是违法。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违反本办法造成古树死亡的,要责令直接责任者按古树名木价值(按一般树木赔偿费15~20倍计算)赔偿损失,并处损失费1~2倍的罚款,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2条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罚款,市级主管机关处理的,上交市财政部门;区、县主管部门处理的,上交区、县财政部门。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其自有资金中支付。对责任者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9 条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村经济合作社管护或者由乡人民政府指定专人管护。”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门头沟区林业局作为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生长在陈家庄村集体土地上的被撞二级国槐古树属陈家庄村委会所有”的证明,且没有他人提出异议的事实,法院认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陈家庄村民委员会为被撞古树的合法监护人。

  古树价值由谁定

  在保险合同纠纷的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北京市林业勘察设计部门出具的古树价值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是,休庭期间,保险公司又撤回了申请。

  那么这起古树“命案”引发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北京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对古树损失鉴定是否具有合法性?显而易见,对古树损失的鉴定,不同于一般建筑物或财产价值的评估。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1 3条规定:“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对此,持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资质等级为甲B级的北京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具有鉴定古树损失的资格和资质,其经过现场勘察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评价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

  一棵古树的命案,引发出一连串的社会与经济问题,其中纠葛令人深思。

  (文中涉及的当事人为化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8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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