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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员为获赔偿金杀死丈夫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2日02:17  汉网-武汉晚报
保险员为获赔偿金杀死丈夫被判无期
资料图片:本案开庭时照片。

  今年2月11日,刘慧君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市中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6个多月,昨日上午,市中院终于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时间只有短短的几分钟。法院判决刘慧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刘慧君无赔偿能力,免于赔偿。

  刘慧君被押出法庭时,喊了句“冤枉”。

  判决书上称:2004年至2007年间,汉口居民刘慧君先后为其丈夫唐新成办理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2月11日上午10时许,刘慧君为获取保险赔付金,在江岸区正义路“德仁堂”药店二楼卧室,用铁锤朝熟睡的唐新成头部猛击数下,致唐新成因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作案后,为掩盖罪行,刘慧君将唐新成尸体从二楼卧室移至一楼药店楼梯处,造成唐新成醉酒后摔死的假象,后电话通知其儿子,还告知其不要报警。同月13日唐新成尸体被火化。

  法院认为,刘慧君为骗取巨额保险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刘慧君提出唐新成是酒后失足摔死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起因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刘慧君在到案后所供诉的作案过程、具体情节均与现场勘察的情况一致,证据相吻合。也根据刘慧君的公诉,公安人员从现场隐蔽处找到作案工具——带有唐新成血迹的铁锤一把。故上诉辩护意见与事实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刘慧君,女,今年52岁,是某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用她自己的话说,还是一名“优秀的保险员”。她和死者唐新成均是再婚组成的家庭,结婚时间为2002年10月,两人结婚前各有自己的子女。

  两人在江岸区正义路开有一家“德仁堂”药店,2楼是他们的卧室。

  2004年和2007年,死者唐新成购买了两份保险,刘慧君帮忙办理了手续。2004年办的是价值15万的“夫妻对保”,也就是说一方出现意外,另一方就是受益人。2007年购买的是每份6万元,共3份计18万元的保险,受益人是“法定”,如果唐新成出现意外,受益人将是刘慧君以及唐新成的儿子和父亲。

  唐新成死亡时间是2008年2月11日中午,尸体火化时间是2月13日。案发原因是死者在外工作的儿子回家处理后事时,感觉可疑报警。随后警方介入调查。

  警方先是对刘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后将其刑拘并关到看守所里。

  本案庭审时,控辩双方的观点基本都是对立的。刚听完起诉书,刘慧君就称,除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是真的外,其他都不属实。刘慧君的辩护律师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这起案件从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审理,刘慧君先后有过几次不同的供述。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中,有刘慧君所作的供述,她在一次供述中曾说,2月10日晚,自己回家时看到唐坐在药店内,自己就先上床睡觉。2月11日早上7时许,看到唐鼻子上贴着创可贴,便询问怎么回事,唐说是前一天晚上撞到柜台上了,后来鼻子又出血了,刘便到楼下打水清理。然后她就躺在床上想,唐2007年生病,今天又流了这么多的血。要是死了肯定是意外死亡。后来又想到两笔总计33万元的保险金。于是便拿起了铁锤……

  后来她把唐新成拖到一楼,然后把地板上的血迹清理干净,搞成唐自己摔死的样子。接着给儿子打电话,儿子来后打了120。

  庭审中,刘慧君又是另外一种说法。

  她说:2月10日晚上,自己回到家里先睡的,当时唐在看电视。后来7点多钟醒了一次,发现唐新成流鼻血,刘帮助处置后两个人又上床睡觉了。次日上午11时许,自己起床后,就发现唐新成躺在一楼,头左侧顶部有血迹,药碾子(碾药用的铁制工具)上有血迹,认为是从楼上摔到铁碾子上的,便用药水给他进行了简单处理。

  刘慧君称,当时唐还有鼾声,自己拍了他的脸,但他没有反应。因为家中有猫、狗,她怕地上有血搞脏了,就用拖把把地拖了一遍。后来感觉情况不妙,就给儿子打电话,然后儿子通知了120。

  警方提供的《分析意见书》根据死者在161医院抢救的病历分析,死者唐新成的主要损伤集中于头部,且诊断为3级脑外伤,而其他部位损伤较轻,颈部及腹部未见损伤记载等,据此分析头部损伤为主要致命伤,推断唐新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且死者唐新成头顶颞部分布有4处损伤,不在一个平面,不符合1次暴力作用形成,分析为多次暴力作用所致。

  文图/记者 刘丰 通讯员 金磊

  因本案中死者尸体已经火化,缺少了一个重要的物证。

  但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其他证据已形成锁链,且公安机关是根据刘慧君的交代,在其家中楼梯的柜子下找到了一把锤子。这把留有死者血迹的铁锤是本案中十分关键的证据。

  公诉机关所指的证据锁链为:

  案发头天晚上至第二天早上,只有刘慧君与被害人在家中,现场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窗户未见攀爬痕迹。可以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同时,医生、殡仪馆的工人及被害人的家属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害人确已死亡。

  问题的关键便是唐新成是他杀还是意外事故?

  据病历得知:死者的主要损伤集中于头部,死者头顶颞部见4处裂口,不在一个平面,且诊断为3级脑外伤,长约2.2厘米。关于此伤口的形成,刘慧君在公安机关有过多次的、不同的交待。如被害人自己从楼上摔下、头部碰到楼梯旁的药碾子等等。这一系列不确定的答案仍然得不到死者的死因。而公安司法鉴定专家作出了一个科学、合理、惟一的解释:系多次暴力所为,且致伤工具为一种质地坚硬的金属钝器。刘慧君辩解,系被害人自己摔伤所致。

  其次,公安人员根据其交待在家中楼梯下的木柜下找到了铁锤,并在铁锤木柄处上提取了死者血迹。尽管刘辩称被害人曾经在当天流过鼻血,但鼻血所造成的痕迹显然不会跑到家中每一个角落。鼻血也不会造成抛甩状、流柱状等形态的血迹。也正是这些血迹印证了刘慧君使用铁锤打击死者头部时所遗留的犯罪事实。

  刘慧君的辩护律师称,公诉机关指控刘慧君涉嫌故意杀人的动机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应该宣判刘慧君无罪。

  首先,指控刘慧君故意杀人的动机不足。刘慧君与死者夫妻感情较好,刘本人也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刘本人收入较为可观且稳定。案发时间恰逢春节期间,刘家当天还约了人,她也不可能选择这天下手。

  指控刘涉嫌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起诉书指控唐在熟睡中被杀死了,后又说有打斗的痕迹,前后有矛盾的地方。

  本案证据不足。一些物证多为《分析意见书》,均是一些推断性的意见,根据的主要是医院的病历,缺乏关键的直接的证据,特别是缺少根据尸体解剖检验的证据。

  律师认为,死者伤口是光滑的,这就不是钝器所为,如果是钝器所伤就是不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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