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苏某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被告人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苏某于1999年11月24日零时许,酒后驾驶湟中县农机管理站一小客车由西宁向湟中方向行驶,行至宁果公路湟中县清水河村路段,将行人李某碰撞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苏某将肇事车辆开到湟中县一汽车修理厂,后又借车到案发现场,发现已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时逃逸。在外逃逸近十年的苏某于今年8月份投案自首。
这起交通肇事案经湟中县检察院审查,系被告人肇事后逃逸,应按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在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湟中县检察院积极尝试量刑建议权,结合发案原因、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民事赔偿情况等量刑情节,建议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不适用缓刑或加大缓刑考验期,认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最终不但不能逃脱法律追究,量刑幅度也要上一个档次。唯有这样才能从法律的层面上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有效地保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法院采纳公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马永燕 白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