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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满治疗24刀扎死主治医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2日15:1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邱伟)因不满精神病医院的治疗,患者卜乙前往医院将一位科室主任杀死在办公室内。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27岁的卜乙在法庭上语气强硬,他承认杀人事实,自称是在“非法维权”。去年7月,卜乙的父亲带他来到精神病专科医院北京市怀柔安佳医院。卜乙的父亲说儿子最近狂躁,在家里总是扬言要杀人,动不动就拿刀。入院后,医生对他的诊断是:偏执型人格障碍。当时,安佳医院三病区的科主任杨大夫负责诊断工作,他是医院资深的主治医师。住院26天后,卜乙的母亲来到医院把他带走。今年3月10日14时许,卜乙携带作案工具,在医院住院楼一层心理测查室内,持刀扎死医生杨某,据称死者刀口多达24处。

  卜乙当庭叙述说:“入院当天,他们把我绑起来,给我打针。这针让我一直非常痛。医院对我的痛苦熟视无睹,每天强迫我吃药。我说要出去,可是杨大夫说我就是有病,不能放我。”卜乙说他出院后,产生了强烈的报复想法。“当我在家里痛苦的时候,当我睡不着的时候,我就想杀人。我要杀的人是医院院长。但是当天我没找到他,我只找到杨大夫。”

  案发当天,卜乙携带催泪剂和刀子来到医院,为了防止催泪剂喷到自己,卜乙特意准备了两个口罩。在医院诊室,卜乙将催泪剂喷到杨大夫脸上,随后在杨医生身上狂扎。当公诉人问卜乙杀人过程时,卜乙一边描述,一边突然把头转向了死者家属,语气中带有一种不敬,神态嚣张。

  公诉机关认为,卜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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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杀人是否担刑责

  一般公众通常认为精神病人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其实,“精神病”的含义非常复杂,只有心理疾病让行为人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认为,认定一个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关键在于认定此人是否具有“正常活动”的能力。这里的“活动”,指有认识能力的人进行的“有意识”的智力活动。一个人的行为有指向性,有事先策划或规划性,有在他人面前表现的欲望,有利己的行为选择等,都是“有意识”的表现,也就相应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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