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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各国离婚扶助制度同中有异

  专家说法:各国离婚扶助制度同中有异

  文/杜江涌

  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相对应,立足于对离婚弱者的救济,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离婚扶养制度,我国《婚姻法》第42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纵观世界各国的离婚扶养制度,以美国、德国、俄罗斯、法国的离婚制度最为完备,具有借鉴意义。

  中国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其条件为:

  (一)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实困难,如年老多病,失去劳动能力或别无生活来源等;

  (二)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三)要求帮助的一方未再行结婚。

  总之,一方是否给另一方以经济帮助,要根据有无必要或是否可能来决定。经济帮助的数额和期限要合理,既照顾困难一方,又要考虑执行的可能性。给予期限可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约定婚后生活实行“AA制”,对于这种类型的夫妻之间是否还要彼此承担扶助义务?答案是肯定的。互相扶养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结。

  美国

  美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称为“扶养”(maintenance)或者“配偶间的扶养”(spousal support)。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规定:(1)在离婚或合法分居的诉讼中,只要发现要求被扶养的一方符合下列条件,法庭就可以裁决提供扶养费:其财产包括分得的婚姻财产,不能满足其合理的生活需要,而且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满足其生活需要;(2)法庭在考虑下列情况后,就可以作出它认为公正的关于抚养费数量和期限的裁决:要求被扶养一方的经济来源独立地满足其生活需要的能力;在婚姻期间形成的生活水准,等等。

  德国

  德国现行离婚生活费给付制度规定在其民法典离婚一章,在离婚时要求配偶双方依靠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扶养自己。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自己不能负担其生活费,则该方可以按照规定向对方提出生活费请求权。配偶双方可以就离婚后的生活费义务达成协议,称作生活费合同。

  俄罗斯

  俄罗斯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怀孕的和自共同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内的原配偶;(2)照顾共同的不满18岁的残疾子女,或者照顾自幼为一等残疾人的共同子女的生活困难的原配偶;(3)在离婚前或者自离婚之日起1年内成为无劳动能力的原配偶;(4)如果夫妻婚姻存续时间长,自离婚之时起不超过5年已达退休年龄的生活困难的原配偶,可以向有负担能力的原配偶请求支付扶养费用。

  法国

  法国在1975年设立了离婚补偿费。补偿费是就业配偶必须支付给前妻或前夫的钱,使其离婚后仍可大致保持其生活水平。这是夫妇中的一方为维持另一方的生活水平而支付的终身年金。现行补偿费不再传给继承人,支付补偿费的一方如再婚,就不再支付。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9月下半月刊)

  【小链接】放下怨恨才会懂得真正的爱

  一个遭受到女友抛弃的青年来找我,说到他为女朋友还活得好好的,感到忿恨难平。

  我问他为什么。

  他说:“我们在一起时发过重誓的,先背叛感情的人在一年内一定会死于非命,但是到现在两年了,她还活得很好。老天难道听不到人的誓言吗?”

  我告诉他,如果人间所有的誓言都会实现,那人早就绝种了。因为在谈恋爱的人,除非没有真正的感情,全都是发过重誓的,如果他们都死于非命,这世界还有人存在吗?老天不是无眼,而是知道爱情变化无常,我们的誓言在智者的耳中不过是戏言罢了。

  “人的誓言会实现是因缘加上愿力的结果。”我说。

  “那我该怎么办呢?”青年问我。

  我对他说了一个寓言:

  从前有一个人,用水缸养了一条最名贵的金鱼。有一天鱼缸打破了,这个人有两个选择:一个是站在水缸前诅咒、怨恨,眼看金鱼失水而死;一个是赶快拿一个新水缸来救金鱼。如果是你,你怎么选择?

  “当然赶快拿水缸来救金鱼了。”青年说。

  “这就对了,你应该快点拿水缸来救你的金鱼,给它一点滋润,救活它。然后把已经打破的水缸丢弃。一个人如果能把诅咒、怨恨都放下,才会懂得真正的爱。”

  青年听了,面露微笑,欢喜地离去。

  我想起在青年时代,我的水缸也曾被人敲碎,我也曾被一起发过誓的人背叛,如今我已完全放下了诅咒与怨恨,只是在偶尔的情境下,还不免酸楚、心痛。

  心痛也很好,证明我养在心里的金鱼,依然活着。

  (摘自糖果瓶子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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