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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轧尸体惹出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3日12:18  法制与新闻

  一次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老太太命丧黄泉。交警在处理事故时,一辆手扶拖拉机却快速闯入现场,并从死者身体上轧 过。死者家属悲愤交加,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强烈要求拖拉机手赔偿死者尸体修补费和家属精神损失费。

  碾轧尸体惹出的赔偿案

  郭丛生张晓辉/文

  雪上加霜的两次车祸

  “我老伴被大客车撞死后,拖拉机又从其身体上轧过,你说这样的悲剧,搁在谁身上谁能忍受!”每每提起老伴的事 ,王文渊总是气愤不已,悲伤犹存。

  今年62岁的王文渊,原是河南省登封市卢店镇一名教师。2007年8月,他退下讲台后与妻子张琴先后出资15 万元,在本镇开发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以享天伦之乐。

  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8年12月9日早晨,王文渊和妻子张琴与往常一样,不顾刺骨寒风步行前 往一河边花园进行晨练。匆忙中,他们在穿越马路一交叉路口时,由于闯了红灯,张琴被一辆飞驰而来的大型普通客车撞出1 0余米远。当时,客车司机赵军政被吓得不知怎样处理,倒是客车上一名乘客见状赶紧掏出手机,拨打了“120”和“11 0”。

  然而,当“120”急救车鸣着警笛急急赶到出事现场时,张琴已经气绝身亡。而同在事故现场的王文渊,从医生口 中得知消息后当即哭昏过去。此间,肇事客车司机赵军政因难以承受死者家属的追打,便趁着场面混乱弃车逃离了现场。

  未曾料到的是,就在交警赶到忙于勘验事故现场时,一辆手扶拖拉机由东向西行驶而来,接近事故现场附近时,突然 拐向南边,车身从张琴尸体上驶过,将尸体向前推出2米多远。这时,现场再度出现混乱局面。

  原来,当天早上,家住登封市唐庄乡的农民李新辉,驾驶自家的手扶拖拉机进城买菜。当其行驶到上述事故现场后, 便按交警指挥,降低车速靠路边行驶。由于天黑看不清路面,加之围观交通事故的人群里有人伸手推了一下拖拉机车头,致使 车头改变了方向,李新辉刹车不及,拖拉机就从死者张琴身上驶过。

  2008年12月16日,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085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系 客车司机赵军政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没有避让,故其应承担事故 主要责任;张琴步行横过马路,没有在确认绿灯后通过,故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拖拉机手李新辉不是肇事者,不承担事故 责任。

  就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当天,自知涉嫌违法的赵军政,主动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紧接着,他被登封市公 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情理之中的艰难索赔

  昔日与自己同甘共苦的老伴先被客车突然撞死,后被拖拉机轧过,这让王文渊很难接受。痛哭之余,他多次到当地政 法机关诉冤,并要求严惩肇事者。

  2009年3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政犯交 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09年4月下达了一审判决。

  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赵军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肇事逃逸,其行为已 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与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军政犯罪后主动到 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还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赔偿款6万元,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 军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赵军政当即表示服判不上诉。但是,已经得到赔偿款6万元的王文渊却认为,虽然肇事客车司机 赔偿了自己各种经济损失,但拖拉机手李新辉却由于交警部门的一纸“不承担事故责任”认定而“逍遥法外”,这如何也弥补 不了自己再次遭受的精神和经济方面的双重伤害。而更为重要的是,李新辉在轧过尸体之后,没有对受害人给予过任何“援助 行动”,这就更加于理不容。

  之后,王文渊虽然多次找到李新辉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但每次都无结果。

  2009年4月底,王文渊率领三个儿子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李新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尸体修补费 、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万元。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了这起罕见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而接到起诉状副本的李新辉虽然感到冤屈,但为了官司,特意聘请了一位能说会道之人,参与自己应诉事宜。

  法院判决的法律含义

  2009年5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 加了诉讼。由于该案极为特殊,因而吸引了许多村民到场旁听。

  庭审中,原告王文渊诉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李新辉不听在场人员及交警的劝阻,驾驶拖拉机非法闯入警戒线 ,将死者尸体拖行2米多远,严重损伤了尸体的完整性,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文渊当庭出具了4组证据:一是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第08519号交通事 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各一份,以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8张,以此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被 告驾驶拖拉机从受害者尸体上驶过,造成尸体损害的情况;二是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当天我在场,我看见拖拉机 从东向西行驶,又拐向南边,尸体头朝北腿朝南,拖拉机从尸体上过去了,把尸体拖了有2米多远”;三是证人尚某的证言, 证明自己收费后对受害者尸体进行了修复。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新辉当庭辩称自己不应该赔偿的几个理由:一是事故发生当天,自己驾驶拖拉机低速靠 路北边向西行驶时,有人故意推了一下拖拉机车头,导致拖拉机拐向南边,这才从张琴尸体上驶过,但拖拉机根本没有接触到 尸体,更不存在将尸体拖行数米的情况。况且,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使用的词语是“驶过”,而不是“轧 过”或者“碾过”。由此可见,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二是尸体头部、腿部的伤情,完全有可 能是肇事车主赵军政驾驶客车碰撞造成的,原告诉称由我所为,显然属于主观臆断;三是原告已经得到赵军政给付的丧葬费, 这其中就包括了对尸体进行修补的费用。因此,原告方不能获得双份赔偿。

  由于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且均不愿意接受调解,加之案情较为复杂,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 另行宣判。

  经过多次认真研究,2009年6月1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李新辉驾驶手扶拖拉机接近事故现场时,明知前方有多人围观且有交警在工作,但没有采取足够 的谨慎态度,以至于车头偏向南边时未能及时刹车,导致车辆从张琴的尸体上驶过,将尸体推出了2.6米,其主观上有重大 过失,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尸体的损害,已经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尊严,也给死者的家属精神上造成了痛苦。因此,四原告要 求被告赔偿尸体修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李新辉辩称拖拉机根本没有接触到尸体的问题,因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李新辉辩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显示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的问题,因该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意思应是被告 对受害者的死亡不承担责任,并不免除被告造成尸体损害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此辩由,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李新辉辩称肇事车主赵军政应支付的丧葬费包括了对尸体进行修补费用,原告方不能获得双份赔偿的问题, 因尸体身上的损伤是由赵军政和被告李新辉共同造成的,赵军政是否支付丧葬费,并不影响被告李新辉在其加重尸体受损的范 围内赔偿损失,故对此辩由,法院也不予采纳。

  关于尸体修补费的数额,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00元偏高,法院酌定为5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被告主观上的过错程度、造成尸体受损害的程度及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院酌定为400 0元。

  综上,被告应赔偿四原告共计4500元,对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 判决被告李新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渊等四原告人民币共计4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 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据了解,接到一审判决书后,王文渊和李新辉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碾轧尸体是否构成犯罪?

  虽然此案到此告一段落,但有一个问题却令人不解,那就是碾轧尸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是不构成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没有相应的罪名规定,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从法理学和生理学的 角度来说,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被剥夺后不能发生第二次被剥夺,因此人的尸体已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成为侵害生命权 利罪的对象。故本案被告李新辉碾轧尸体的行为,不能构成杀人或故意伤害,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正如法院上述认定,李新辉的行为是有过错的,对死者家属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就此而言,李新辉应承 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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