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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咬伤人饲养者应无过错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3日12:18  法制与新闻

  卢金增宗寿强/文

  宠物和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致使宠物、动物致人伤亡的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应如何维护自 己的权利,饲养人或管理人又应承担哪些责任呢?山东省济阳县一名青年妇女就因追讨被流窜街头的狼狗咬伤后所发生的医疗 费未果,一纸诉状将狗的主人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事件发生时虽然狗的主人不在现场,但仍应对狗咬伤行人的后果担责 ,遂判决其赔偿原告医疗费1283元。

  去年12月的一天,家住济阳县崔寨镇前赵家村的女青年周玉花向济阳县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2008年9月2 5日,正当本人满怀欣喜地走在回娘家——崔寨镇周家村的路上时,突然从村头胡同口窜出一只主人没有采取任何管理措施的 狼狗,自己当时已被吓懵,只是大声地喊叫,但还是被这条狼狗咬伤了腿部,顿时鲜血直流。被狼狗咬伤后,我瘫坐在地上, 心里怦怦直跳。我父亲等人闻讯赶来后,见此情景,心里十分气愤。当他们发现咬伤我的狼狗还在不远处,好像没事一样,就 随手抄起一根木棒,将其打死,并用车子把狗尸运回了我娘家。随后,娘家人迅速将我送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消毒注射 治疗。

  次日上午,当狼狗的主人——该村村民王博陵找到我父亲,要求取回打死的狼狗时,我当即要求其支付赔偿医疗费用 。哪知王博陵对自己家狼狗伤人之事矢口否认,并称狼狗无端被我父亲打死,应赔偿他的损失。考虑到王博陵是狼狗的主人, 我们还是将打死的狼狗交还给他。

  本人先后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注射治疗5次,花费医疗费共计1283元。之后,我和家人通过邻居和熟人到王 博陵家进行协商,但均无结果。在身体和精神受到创伤、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我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博 陵赔偿医疗费用并承担其他损失。

  济阳县法院回河法庭依法受理此案。承办此案的法官在向被告王博陵送达起诉状时,耐心地做其思想工作,指出:饲 养宠物狗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并严格进行管束,决不能让狗伤害到他人。狗咬伤他人后,作为狗的主人应当主动给 受害人治疗伤情,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法官还拿出有关法律汇编等参考书籍,指着相关法条给王博陵看,希望通过调解解 决双方的纠纷。但王博陵坚称,自己不懂法,也不认识字;自己的狼狗是花几百元钱买来的,它平时看家护院,温顺可爱,原 告应赔偿自己狼狗被打死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法官见王博陵的态度坚决,调解无望,遂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原告周玉花继续主张自己 的权利,被告王博陵坚持辩称:自己不存在过错,原告周玉花也缺少证据证明自己存有过错,因此对于原告因被狗咬伤所支付 的医疗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王博陵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损害是由原告周玉花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前提下,作为伤人动物狗的 饲养人和管理人,未能对所饲养的狗做到应有的管束义务,以致造成了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原告因伤害所开支 的医疗费应当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原被告双方均 服判,被告已向原告赔理道歉,并履行了法院判决。

  法官点评

  济阳县回河法庭庭长刘美鹏认为,此案是一起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引发的案件,焦点问题是如果被告王博陵对于原告 周玉花的损害无过错,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因此,在此案中,狼狗咬伤周玉花,不是由于她挑逗狼狗造成的,也不是第三人造成的,狼狗的主人王博陵理应承 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和动物的家庭和人员增多,宠物、动物致人伤亡的案件屡有发生,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出现过 狼狗咬死儿童的事件。动物本身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性,在此,提醒喜欢饲养动物的人,一定要管束好自己饲养的动物。否则 ,即使没有纵容动物伤人,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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