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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女子抗争“法院习惯做法”引发舆论风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3日17:17  法制与新闻

  李德荣/文

  2009年6月12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次不寻常的执法事件,引发了一场舆论风暴,而在风暴中心,站着 一个弱小的女子杨燕林。她和另一名拍摄者因为拍摄了法院公开执行的录像,被以“非法用摄像机摄制法院的执行活动,干扰 法院执行公务”为名,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近日,在网络和众多媒体的质疑声中,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 兵向杨燕林道歉,并称拘留杨燕林等人是“法院的习惯性做法”。

  杨燕林像影片《秋菊打官司》中女主人公秋菊一样拿起了法律武器,向执法违法的“法院的习惯性做法”宣战。7月 16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枣阳市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但杨燕林并没有罢休,“公民犯法了要拘留、要坐牢,法 官犯法了,难道就算了?”她再一次举起法律的大旗,向违法法官讨还公道。她说,她的目的是要让那些习惯于“习惯性做法 ”的法官明白,法治社会不需要“习惯性做法”。

  公共场所摄像犯了哪条法律?

  杨燕林和马耀军均是枣阳市财富广场小区的住户,财富广场是枣阳市最高档的商住小区,这里住着102户居民和9 8户商住户。

  2009年6月12日下午2点20分左右,杨燕林听到小区外面有吵吵嚷嚷的声音,便到小区大门前观看,看到大 门前来了很多法院工作人员、公安民警、武警消防战士、城管队员、医院的120救护车。

  这是在干什么呢?杨燕林拿出随身携带的照相机,用照相机的摄像功能拍摄当时的现场。拍摄过程中,杨燕林发现手 机没电了,她随手把照相机交给邻居马耀军继续拍摄,自己则返回百米外的家中换手机电池。

  马耀军随后拍摄时,突然听到有人大声喊叫:“那个摄像的,把他抓起来!”随后,几名法警冲上前将马耀军按倒在 地,抢走了相机,并删掉所摄的画面,将马耀军戴上手铐塞进法院的警车。

  杨燕林从家中取手机电池出来,听到有人在一边大声喊:“把她(杨燕林)抓起来,她刚才拍了录像!”四五个法警 上前便将杨燕林围住,强行扭住她的双手,铐上手铐,连推带搡地把她推进了法院押送犯人的囚车里。杨燕林剧烈反抗且大声 质问:“你们凭什么抓我,我犯了哪条法律?”

  杨燕林最终还是被法警扭送到枣阳市公安局拘留所。和杨燕林一同被关进拘留所的还有马耀军和另外3名财富小区的 居民。马耀军被拘留的理由是:“非法用摄像机摄制法院的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杨燕林被法警抓住时,手中并没 有摄像机,因此,杨燕林的拘留决定书上的理由是:“妨碍法院执行公务。”

  杨燕林收到拘留决定书后大惑不解,难道就是因为她在公共场所拍了法院执行的录像,就构成“妨碍法院执行公务” 了?哪一条法律规定公民不准在公共场所拍摄录像?

  6月13日,在杨燕林等人的据理力争下,法院工作人员口头通知,只要每个人写个“悔过书”,就可以提前放出拘 留所,而且要罚的1万元款也可以只是象征性地写罚单而不用实际缴罚款。

  为了尽快走出拘留所,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强行要求下,杨燕林等人违心写下“悔过书”后被提前放出拘留所。

  走出拘留所的杨燕林满心悲愤地在她的博客中写道:为什么小小的一件录像事件竟给我带来如此的灾难,我拍录像违 反了国家哪条法律?

  舆论风暴质疑法院拘留理由

  6月15日,杨燕林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枣阳市法院错误的拘留罚款决定书。

  杨燕林聘请的律师杨建新在申请复议的代理词中指出:枣阳市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书认定杨燕林、马耀军等人妨碍公 务证据不足,拘留罚款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杨燕林、马耀军没有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没有阻碍开发商施工, 更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任何一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更让人不理解的是,当天财富广场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也 在现场进行长时间的录像,法院为什么没有对另一方录像人员进行拘留罚款?

  杨燕林翻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找不到“民事执行现场禁止录像,违者拘留罚款”的规定。尽管这样,杨燕林对 申请复议能否胜诉心里一点底也没有,在杨燕林最迷茫困惑的时刻,来自全国媒体的支持坚定了她的信心。

  6月27日开始,《新京报》、新华网、人民网等媒体纷纷报道或转载了杨燕林因摄录法院公开执行现场而被拘留的 消息,一时间,媒体针对枣阳市法院的评论和质疑声如潮水般涌向枣阳市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在司法拘留决定书上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拒不 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依法拘留、罚款)。

  媒体首先质疑的是枣阳市法院拘留杨燕林没有法律依据和滥用法律条款,来自北京和广州的法律专家也纷纷在媒体发 表言论,认为枣阳市法院“非法用摄像机摄制法院的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错误的执法 行为。

  媒体和网络铺天盖地的质疑,引起湖北省襄樊市委高度重视,市委领导责成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查。6月29 日,中国法院网发布一条题为《襄樊中院调查“枣阳业主拍录法院执法被拘”事件》的消息,称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成立调 查组,赴枣阳调查此事。

  身处舆论风暴的中心,枣阳市人民法院是怎么看待网络和媒体的质疑和追问的呢?

  6月26日,成都商报记者杜玉飞在采访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兵的时候,双方有了这样一段对话:

  记者:有没有“非法拍摄法院执行活动”这一规定?法院可以以“非法用摄像机摄制法院的执行活动”为理由,将当 事人拘留吗?

  田玉兵:目前这一规定倒是没有。但执行现场是禁止拍摄的,如要拍摄,必须得到法院的同意,如果法院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不听劝阻,就是干扰法院执法,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7月2日,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兵约请杨燕林到院长办公室谈话,田玉兵没有想到,这次谈话的内容被杨燕林录 了音,而且他们谈话的部分内容后来被发布到网上,由此又引起全国媒体的一片哗然。田玉兵的话一时成了网络最流行的“语 录”——

  杨燕林:你们关错了,要给更正,还要给我道歉。

  田玉兵:现在这个社会,有些事不要那么较真,你还很年轻,不要把大好光阴浪费在这个上面。过去毛泽东时代刘少 奇不也受冤被关了起来,邓小平不也被关过,忍一忍不就过去了。我相信一个月以后,这件事,你就不会那么看了,也不会那 么愤怒了。

  ......

  田玉兵:好,就算我们关错了,我个人对你道个歉,你看行吗?再按我们枣阳的水平,一天的误工费是三十元,一天 也就是三十几元……你觉得这有什么实际意义吗?你觉得你为此事天天上访有用吗?我知道的一个上访者,上访了八年,天天 带着女儿,最后事情是解决了,可他的女儿为此失去了上学的机会,现在十五岁了,读书时光都错失了,他做得值吗?还有几 个女的现在还在上访,天天啥事不做,为此弄得倾家荡产,如果你一定要一个说法,她们可能会联系你,让你加入她们的队伍 。你是一个很聪明的人,也很有才华,为什么不做一些有意义的事呢?你认为你这样做值吗?

  针对枣阳市法院的解释,一些法律界人士纷纷通过媒体发表评论。《新京报》发表评论说:法院拘留拍摄录像公民, 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中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拍摄录像违法。此外,拍摄对法院的执行不构成妨碍,妨碍公务无从谈起。

  焦点背后是业主与开发商权益之争

  枣阳市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拘留杨燕林等人,杨燕林等人又为什么与枣阳市法院发生如此激烈的对立?这一事件的背后 ,还隐含着一场开发商与业主的占地纠纷。

  杨燕林、马耀军居住的财富广场小区是房产开发商天行健公司的一期工程,2007年,200户居民和一些商住户 陆续入住该小区。

  2007年12月,天行健公司二期工程开工时,突然扒掉一期工程的围墙,并要拆除一期工程小区内的10间停车 库和自行车棚,并把拆除地划归二期工程,这一行为引起小区业主的激烈反对。业主认为,一期工程中规划土地和物产依据《 物业法》属业主的共有财产,《物业法》规定,任何人无权处置业主的共有财产。

  而此时,天行健公司所持的二期工程规划图上,枣阳市规划局已将一期工程规划图中的部分公共用地划归了二期工程 ,开发商正是凭着二期工程的规划图,而要拆除一期工程中的自行车棚和10间车库的。

  业主和开发商僵持不下,为这一纠纷,双方反复打官司,一直打到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业主认为,根据《物业法》 ,财富小区一期工程竣工后,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利强占一期工程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停止占 有一期工程业主的共有财产。而枣阳市法院和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均以开发商“施工手续齐全”为由,驳回了业主 的诉讼请求。

  双方的官司一直延续到2009年,其间,开发商坚持要占地施工,业主方团结一致阻止开发商占地施工。

  2009年6月11日,开发商再次向枣阳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财富小区杨燕林等13名业主“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第二天,便出现如上所述,枣阳市法院联合公安、城管、武警等部门,来到财富广场小区门前,以“先予执行 ”的方式“排除妨碍”,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杨燕林、马耀军等人摄像,法院便以“非法用摄像机摄制法院的执行活动,干 扰法院执行公务”为由,强行拘留了杨燕林等人。

  法治社会不需要“法院习惯性做法”

  枣阳市人民法院在突如其来的舆论风暴中,遭到了诸多的质疑,尤其是枣阳市法院院长田玉兵所说“法院是习惯性这 么做的”这句话,被网友们称作“2009年最雷人语录”。

  杨燕林等人还列出了枣阳市法院很多“习惯性做法”。

  2009年6月11日,开发商向枣阳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财富小区13名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枣阳市法院第二天作出裁定“先予执行”,并于当天下午违反法律程序,在没有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杨燕林等 13名被告人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排除妨碍”。

  6月11日枣阳市法院执行过程中,杨燕林、马耀军拍摄执行现场,同时开发商也有人用摄像机拍摄现场。同是法院 一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枣阳市法院容许了开发商的人拍摄,却拘留了业主杨燕林等人。

  6月11日,枣阳市法院拘留杨燕林等人时,应该先开具拘留决定书,并在告知理由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程序拘留。 而杨燕林等人是在送到拘留所以后,法院工作人员才将空白拘留决定书送到拘留所填写。枣阳市法院在杨燕林等人没有暴力阻 碍执法的情况下,滥用“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情况紧急的,必需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 补办批准手续”的法律规定。

  6月15日,杨燕林向襄樊中院申请复议,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在襄樊市中级法院立案后,应在5日内给予答复 。而此时的枣阳市法院接到通知后,应该立即将所属案卷上交襄樊市中级法院,可枣阳市法院无故拖延时间,在杨燕林等人的 强烈要求下,15天以后才将案卷上交襄樊市中级法院,导致襄樊市中级法院的复议结果在立案1个月之后的7月16日才通 知杨燕林等人。

  杨燕林等还举出好多类似的例子,他们认为,枣阳市法院在处理业主与开发商的地产纠纷时,这些“法院习惯性做法 ”,明显有偏向开发商之嫌。

  7月16日,襄樊中院通知杨燕林等人到中院领取复议决定书。襄樊市中级法院认为:枣阳市法院以马耀军摄制法院 执法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为由,对其拘留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应撤销。枣阳市法院以妨碍公务为由拘留杨燕林等人,没有 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送达起诉副本等,拘留、罚款程序违法,应撤销。

  杨燕林等人对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议决定很不满意,他们在准备交给上级机关的《对复议决定书的有关意见》一 文中提出:申请复议书的第一条就是复议“没有妨碍枣阳市法院执行公务”,而且在襄樊市中级法院的听证会上,她和另4名 被拘留者多次请求法官审查他们5人没有构成妨碍公务,这是申请复议的核心问题所在,但是,襄樊市中级法院没有在复议决 定书上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如果襄樊市中级法院回避是否妨碍执行公务这个问题,那是不是说,如果枣阳市法院按规定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那么拘留我们就是正确的了?”杨燕林在《对复议决定书的有关意见》中提出质疑“为什么复议决定书对杨燕林等人没有妨 碍执行公务只字不提?为什么避重就轻只谈程序,不讲实体问题?本案复议的焦点应是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妨碍法院执行公 务。而襄樊市中级法院却在复议决定书上回避了这一核心问题。这份决定书让人看后觉得杨燕林等人还是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 务。”

  为了得到法律的公正评价,杨燕林付出了太多,自6月12日被拘留以来,她在精神上承受得太多,为了洗清身上的 冤屈,她四处奔走,顶着各种各样或明或暗的压力,今天,她虽然得到了枣阳市法院违法执法的结论,但是,她还要继续用法 律的武器向违法法官申请国家赔偿,她还要弄清楚,她的什么行为构成“妨碍执行公务”了。她觉得,弄清这个问题,虽然是 她个人的事,但也是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她希望在中国法制史上,“法院的习惯行为”所引起的舆论风暴,会帮助那些以“ 法院的习惯行为”代替法律执法的法官回归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正确道路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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