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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莫名坠楼身亡 敬老院被判担责两成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5日07:3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柳州讯 (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刘强)六旬老人住进敬老中心不到一个月,便从6楼楼顶坠落身亡。究竟是自杀还是意外?围绕这桩悲剧,老人的女儿和敬老中心对簿公堂。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敬老中心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

  老人在敬老中心坠楼身亡

  老人姓黄,出事时年龄为61岁。据黄某的两个女儿介绍:2008年2月15日,黄某转入柳南区一家敬老中心休养,敬老中心安排其住3楼。她们先后交纳了押金1500元,以及一个月的护理费和伙食费等费用共880元,但双方没有订立书面的养护协议。2008年3月3日晚9时许,黄某在敬老中心的楼顶坠楼死亡。是意外、自杀,还是其他原因,皆无从知晓。

  黄某的女儿认为,敬老中心因疏忽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和敬老中心交涉无果,她们向柳南区法院起诉,要求敬老中心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11.5万余元,退还押金1500元并返还多收的费用251.96元。

  敬老中心称老人是自杀

  敬老中心同意退还押金、返还多收的费用,却认为黄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跳楼自杀,并非他们的护理过错。

  据敬老中心透露,事发当晚,一名护理人员发现黄某不在房内,立即找遍上下几层楼的房间,最后在敬老中心6楼楼顶找到黄某。这时,黄某已经爬上天台围墙,护理人员冲上前想拽住黄某,却为时已晚,眼睁睁地看着黄某坠楼。

  敬老中心的代理人指出,如果黄某想自杀,在敬老中心内随时随地都可以找到自杀场所,敬老中心不能预见也无法避免。

  养老机构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柳南区法院认为,当事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黄某已实际入住并交纳护理费、伙食费等,敬老中心也实际接收,双方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敬老中心作为专业的社会托老服务机构,因疏忽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黄某坠楼身亡,应在其能够预见损害的范围内,对黄某的死亡酌情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于是,法院一审判决敬老中心赔偿黄某的女儿死亡补偿金43920元、丧葬费2190元,返还押金1500元、其他费用251.96元。

  敬老中心上诉, 柳州市中级法院对案件的争议事实进行了更加详细说理:敬老中心对黄某坠楼死亡的损害结果而言,就是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当然,黄某属成年人,应当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减轻敬老中心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黄某与敬老中心按8:2的比例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柳州市中级法院驳回敬老中心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也给众多养老机构敲响了安全警钟:务必完善设施、服务,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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